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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税务师行业自律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税协发[2022]4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2-7-8
实施时间: 2022-7-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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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广西税务师行业自律检查办法(试行)》经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反映。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2年7月8日

  广西税务师行业自律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税务师行业自律检查工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06〕005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2013年修订)》《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加入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和税务师个人会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个人会员称为执业会员,未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个人会员称为非执业会员。
  第三条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税协”)是全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机构,负责对《办法》的实施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必须坚持自愿、依法、独立、客观、公平、守信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检查公告制度。
  第二章 检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自律检查形式包括年度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
  第八条 单位会员年度日常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执业情况。包括遵守《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广西税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2021年修订)》和税务师行业业务规范及指引等情况。重点检查;涉税服务合同签署和管理情况、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情况、业务工作底稿规范情况等。
  (二)内部治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执行情况,包含但不限于财务、人力资源、业务质量(风险)控制、业务培训、档案管理等方面;税务师专职管理情况;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合规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办理情况行业报表填报情况;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执业风险执业质量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等。
  (三)会费交纳情况。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五)党建统战群团工作开展情况。
  (六)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执业会员年度日常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执业情况。包括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协会章程》《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业务规范和依法诚信执业等情况
  (二)继续教育情况。按《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交纳会费情况。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转所、转会手续。
  (五)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年度日常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继续教育情况。按《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会费交纳情况。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五)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内容根据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进行检查,届时另行通知。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十二条 自律检查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日常的检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下半年,专项、专案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检查时间。
  第十三条  广西税协年度内对会员实地抽查的数量不得少于四分之一,检查实施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方法,每四年每个事务所至少检查一次。以下情况的会员列入当年重点检查对象:
  1.被投诉举报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内部管理和经营异常的。
  3.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4.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纳税人信用等级异常的。
  5.新加入的单位会员。
  6.其他应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等级认定的事务所每年均须列入抽查范围。实地审核时,等级事务所除提交年检所需材料外,还应按《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1年修订)》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广西税协的自律检查抽查工作可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是对所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根据实际情况就某一项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广西税协重点抽查被投诉、举报,检查材料申报不按时、不完整、不真实的会员。对不参加年度自律检查或不报送年度自律检查材料的团体会员,广西税协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不补报的,由广西税协对其进行惩戒,并列入当年重点抽查范围。
  第十七条 广西税协建立行业自律检查专家检查工作机制,严肃检查纪律,确保检查公平、公正。检查人员由广西税协组织行业专家组成检查力量。
  第十八条  广西税务师行业自律检查专家成员申报资格和聘任条件:
  (一) 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后连续在税务师行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工作5年以上;
  (二) 担任税务师事务所项目(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
  (三) 熟悉税法、会计等专业理论,具有较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关心和支持我区税务师行业发展;
  (六)同等条件下,中税协高端人才和领军人才优先。
  第十九条 行业专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所有参与自律检查的工作人员均须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二十条 行业专家检查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事务所推荐,广西税协审查合格后择优聘任并向社会公布名单,颁发聘书,聘期二年。在检查期间,行业专家检查人员以广西税协检查人员身份开展检查工作,不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并接受广西税协的管理和监督,广西税协向参加检查的行业专家检查人员支付适当工作补贴。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专家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形成的工作底稿,其所有权归广西税协。广西税协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向相关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发出检查情况告知函。
  第二十二条  年自律检查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的,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处理,如果是等级事务所的,同时按《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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