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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8]48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3-5
实施时间: 2018-3-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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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5号)要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工作相关要求
  (一)报备范围和时间
  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纳入本年度报备范围。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用户名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初始密码为mof12345,技术支持电话:68553117。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1-3);
  4.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5.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7);
  6.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为公共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8);
  7.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1-9)。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同时加盖事务所印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五)其他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如遗忘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经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字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印章的密码重置申请。
  2.本年度报备工作于2018年5月31日结束,网上基本信息报备窗口同时关闭。在报备期间(3月1日至5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工作原则上暂停,报备工作结束后恢复。未参加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2018年度不予变更备案。
  3.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5号)要求,将以本次报备为基础完成新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换发证书时间另行通知。
  二、报备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报备工作质量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高度重视报备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等相关规定,配备专门工作团队,结合本所实际统筹安排报备工作,认真填报相关数据,按时保质完成2017年度报备工作。
  (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申报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各会计师事务所、对填报的数据信息严格把关,其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及分所负责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对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严肃报备,加强后期监督工作
  报备结束后,财政部门将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示本年度报备信息。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予以通报,采取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办理该所信息变更工作);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报备注意事项
  附件1、附件2及附件3均可从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会计业务“通知通告”模块(http://kuaiji.bjcz.gov.cn/)和swsgl_510@邮箱下载;附件3也可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和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栏目下载。报备期间,报备人员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五)为便于事务所了解相关政策和沟通联系,我们设立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共邮箱:swsgl_510@,密码:kjc510。各事务所不得在邮箱内上传涉密资料,不得上传与工作无关事项。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情况说明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7年度报备情况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3月5日
  (联系人:潘信飞;联系电话:68423835)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情况说明.doc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17年度报备情况说明.doc    
3.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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