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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会[2017]3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11-20
实施时间: 2017-11-20
法规类型: 会计法及地区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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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要求,现就我市财政系统、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宣传工作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市、区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新《会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新《会计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精神,重点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解释《会计法》修改条款,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抓紧修订完善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正按法定程序废止《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等相关部门规章、配套文件,修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关于明确会计人员范围等文件,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
  我局将根据新《会计法》精神,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要求,抓紧做好我市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修订工作,废止《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新旧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厦财会[2013]35号)等文件;修订《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会[2014]28号)等相关文件,对于《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我局拟按法定程序报请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及时修订,同时修订《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相关配套文件。各区财政局有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清理。
  三、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一)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市、区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补发、信息变更、调转登记(含调入调出)等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修订与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相关的权责清单、办事指南等。
  (二)市、区财政部门已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应结合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进行升级改造,对相关数据资料妥善加以利用。
  (三)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解读、宣传工作,并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把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与转变会计监管职能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加强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及时更新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之窗—会计人员信用查询平台的信息发布,强化执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关于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向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要树立服务理念,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等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各区财政部门及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对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对落实本通知精神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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