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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7]15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2-14
实施时间: 2017-12-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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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4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和供热工程建设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12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二)以下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商品房免交。
  3.中学、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免交。
  4.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免交。
  5.其他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严禁扩大范围和违反程序减免。
  二、征收管理。用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依据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到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交纳的用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其中,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环外环以内)、海河教育园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环城四区(环外环以外)、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部门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填开“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人持“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在60日内办理缴款手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三、收支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基金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根据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第79次常务会议精神,市级按7%的比例集中环城四区(环外环以外)项目基金收入统筹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筹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建设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依法依规收缴,不得违反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政府性基金收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征收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应收尽收,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范围、标准、截留、挪用、坐支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五、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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