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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会[2017]20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12-26
实施时间: 2017-12-2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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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启用新版表格样式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财政部制定了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等事项的表格,请全市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凡涉及申请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许可证等事项,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使用新表格。电子表格样式请登陆“天津会计网站www.tjkj.gov.cn”下载专区下载。
  二、换发新版执业证书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自即日起逐步启用新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如涉及变更备案等需换发新证事项,将直接使用新版执业证书。未发生变更事宜的,原证书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5月31日,证书统一换发工作将于2018年另行通知。
  三、规范名称设置规则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核准流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字号。”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上述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与企业登记机关要求的企业符合我市范围内不得重名等“名称预核一般性规定”有所不同。为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名称自主申报后又违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造成的手续繁琐,申请人应当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进行名称查册,不构成《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所含情形的,方可进行名称自主申报。未按规定预先查册出现字号重复问题的,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配合办理变更名称手续。
  (二)关于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命名规则。为规范管理,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在命名时,名称应符合以下形式: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天津”+事务所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天津”+事务所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津”+事务所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名称+“天津分所/分公司”。原则上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天津只设立1家分所,如增设1家以上分所,增设的分所需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完整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四、严格执业许可审批
  在执业许可审批过程中,市财政局将继续采用面谈、核实等方式完善行政审批程序。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市财政局将根据《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市财政局将予以撤销,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要求,联合市市场监管委等各部门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督,对于股东(合伙人)及注师平均年龄偏大、执业人员数量与审计业务数量不匹配、以低价低质手段恶性竞争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对性质恶劣的予以曝光,确保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营造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激发会计服务市场的活力。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请登陆“天津会计网站www.tjkj.gov.cn”下载专区下载)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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