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7-31
实施时间: 2017-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3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经调查研究,现对调整全省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耗用稻谷生产大米,同时产生的其他副产品,综合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即:耗用稻谷生产的米(包括成品大米、碎米、异色米、腹白米),综合单耗数量为1.62(单位:千克)。
  二、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湖北省国家税务 2014/4/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项税额 川国税函[2013] 2013/10/1
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出口的通知 商贸函[2006]80 2006/7/28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2/7/2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 琼国税函[2004] 2004/1/6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 2011/1/19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 济价检字[2010] 2010/6/1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 云南省国家税务 2005/6/1
关于利用信用保险促进农产品流通的通知 2006/12/20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济政发[2015]1号 201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