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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3-12
实施时间: 2014-4-1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5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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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我省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及扣除标准公布如下:
  一、我省凡从事以下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本公告确定的扣除标准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
  1.耗用稻谷生产的大米,平均单耗数量为1.89(单位:千克,下同);
  2.耗用小麦生产的面粉,平均单耗数量为1.38;
  3.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4.耗用统菇生产的干香菇,平均单耗数量为1.05;
  5.耗用木耳生产的黑木耳,平均单耗数量为1.24。
  二、实施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其他副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实施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库存情况的监管,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1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的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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