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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5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16]5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25
实施时间: 2016-3-25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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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体育局:
  《关于培育海峡西岸千亿体育产业集群的建议》(第1858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落实体育产业相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征税费政策的答复
  我省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体育产业企业及小微企业的负担。2015年度,全省 212280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额1.54亿元;全省企业所得税地税管户中,共有25782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预缴减免税款1.96亿元,受惠面达100%。
  一是积极落实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规定,对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的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对体育产业企业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非营利组织优惠和广告费、捐赠税前扣除等所得税优惠条件或者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按规定税前扣除。
  二是积极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积极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体育场、馆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如:为符合条件的包括从事体育产业等各类纳税人依法依规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是积极落实城建税等附征税费减免。对因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相应减免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同时,积极落实近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等。
  二、关于俱乐部球队外援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答复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中没有专门针对俱乐部球队外援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们将加强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部门反映人大代表及纳税人相关涉税诉求,并提出建议。
  同时,全省地税系统将继续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扶持体育产业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及帮扶力度,积极促进我省体育产业加快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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