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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资规[2017]1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9-3
实施时间: 2017-10-3
法规类型: 内蒙古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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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是指为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资产基础数据和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审核、批复、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实施预算管理,严格执行;
  (二)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
  (三)科学合理,优化结构;
  (四)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五)归属清晰,责权明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三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制定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三)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和批复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
  (四)负责实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工作监督检查;
  (五) 负责开展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预算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预算的编报、初审工作;
  (三)负责监督所属单位做好资产管理的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规程;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编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执行工作;
  (四)负责实时更新维护本单位资产基础数据,为资产配置管理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资产存量信息;
  (五)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资产基础数据
  第九条 资产基础数据是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存量数据、资产卡片信息的总称,是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基础。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资产基础数据和业务需求,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自治区财政厅以资产基础数据为主要参考依据,审核资产配置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基础数据管理,将全部资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在财务入账时,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发生增减变动情况,应及时调整相关信息,保证资产基础数据的完整和有效。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基础数据进行认真清理盘点和核实,并及时上传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下一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编报的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核实,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资产配置预算进行编制、审核及监督检查的依据,包括资产配置数量、资产价格和最低使用年限的定额标准。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动态标准,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程度等因素,自治区财政厅将适时对资产配置标准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已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管理;对尚未出台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结合资产存量情况,参考可类比的相关标准,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五章 预算编审及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配置应编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基础数据和资产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对确有需要的,根据财力情况予以安排配置资金,并纳入部门预算一同批复。
  第十八条 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资产配置预算一经确定,除个别临时性或特殊性事项,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配置资产的,项目预算文本中应列示资产配置事项明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应纳入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报的资产配置预算,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后,要严格执行,履行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国库支付程序,将资产配置预算数据导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等财政信息系统,作为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据。
  第六章 编审流程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编报;“二上”时编报资产配置预算明细。自治区财政厅在部门预算中设置《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表》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预算表》,随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一同布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调整按照部门预算调整执行。
  (一)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有关说明材料(包括单位资产存量使用情况,拟配置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及证明文件,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资产基础数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使用情况等,审核部门的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加强对资产配置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各单位的资产配置绩效考核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配置管理的自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配置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预算;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资产配置预算予以审核申报;
  (三)无预算、超预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进行资产配置;
  (四)未经审批调整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管理的通知》(内财资[2008]16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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