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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资[2008]167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法规类型: 资产折旧、摊销和减值 投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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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内财资〔2007〕686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现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购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置审核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 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方可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业务。
  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本建设计划的资产购建项目,不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管理的范围。
  二、报送方式
  (一)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建房屋、机动车辆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流程同步运行。
  1、行政事业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的“资产购置”模块中填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申请表》,将电子版申请上传,并打印一式两份,报自治区财政厅。
  2、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需提供自治区纪检委或驻主管部门纪检机构审核备案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备案登记表》和车编办审核签发的《新增公务用车编制通知单》的审批原件。
  3、在申报材料中涉及资料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二)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除房屋、机动车辆外的资产时,仅通过电子流程即可,不需要同步报送纸质文件及材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资产购置模块的“批复下载”中查询批复结果。
  三、其他事宜
  1、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应根据工作需要细化年初资产购置计划,并在“部门预算系统”中填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申请表》(具体填报说明附后)。年初已列入资产购置计划的,年度执行中不需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报送审核。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审核人改为实名制的通知》(内财资便函〔2008〕7号)规定,各主管部门的电子审核岗位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到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视同电子申请无效。
  请各部门、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及时转发所属单位,并督促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申请表》,严格按规定的购置审核程序和报送要求办理资产购置手续。
  附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申请表填报说明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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