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4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税函[2017]6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7-11
实施时间: 2017-7-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王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时降低或暂停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不断扩大投入”。李克强总理也强调,要“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强度”。先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通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都明确规定了“一个不低于、两个只增不减”(坚持把教育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给予优先保障,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在全面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事项的背景下,4%指标得以继续保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决心。
  目前,从来源渠道看,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95.4%来自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3.3%来自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0.2%来自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0.1%来自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1%来自其他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62%来自地方教育附加,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第二大来源渠道。从投入责任看,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80%以上来自地方政府。地方教育附加是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征收标准征收的,是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性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渠道。特别是在当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落实好“一个不低于、两个只增不减”的要求,巩固好来之不易的4%成果,继续保留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也是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
  此外,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2014年我部会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2016年我部会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对部分普遍征收的公共收费项目,条件成熟时实施费改税。在规范管理、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按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受益者负担等原则,适当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管理权限。同时,结合促进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工作,加强部门间协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您提出适时降低或暂停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建议,我们将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4 2022/5/16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67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 2019/7/8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 2020/12/25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 2023/9/19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1 皖税函[2021]15 2021/5/26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 榕税函[2023]55 2023/4/27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 2023/5/29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59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10 2017/7/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 榕税函[2023]57 2023/4/27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24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8]12 2018/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