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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教规[2017]1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7-18
实施时间: 2017-7-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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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直管市、林区财政局、体育(文体、教体)局:
  为进一步加快湖北省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实施,现将《湖北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体育局
  2017年7月18日
  湖北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体育产业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0号),结合我省体育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共同管理。引导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符合我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的项目。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讲求实效、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支持我省体育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体育局制订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二)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申报公告;
  (四)参与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
  (五)配合省体育局做好年度扶持项目对外公示,负责经费下达的工作;
  (六)参与引导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会同省体育局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级体育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二)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库;
  (三)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申报公告,制定项目评审方案、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
  (五)组织项目申报,指导市县项目申报和初审;
  (六)组织项目审核、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七)组织对当年拟扶持项目对外公示、配合经费下达等工作;
  (八)督促并指导市县体育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九)设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体育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主要审核项目申报单位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按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加快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的预算执行;
  (三)配合体育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申报项目与体育产业发展的关联度等;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体育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第八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推进项目的实施与发展;
  (二)规范使用引导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四)配合财政、体育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产业重大项目、优质品牌,国内外知名的体育赛事,以及发展潜力突出的创新创业活动及项目。主要包括:
  (一)有助于丰富体育产品市场供给、拉动体育消费的项目。包括体育场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二)有助于推进体育产业化、体育资源社会化进程的项目。包括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职业体育与体育社会化运作(含高水平运动队办队模式创新)等。
  (三)有助于推进体育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项目。包括体育科技创新、智能产品开发,体育装备制造向体育服务业转型升级等。
  (四)有助于推动体育与科技、旅游、卫生、文化、移动互联网等其他行业融合发展的项目。包括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体育旅游、体育健康与体育相关的服务。
  (五)有助于体育产业一体化发展的项目。包括优化支撑国家级和省级基地建设的项目培育,产业基地平台搭建和运作,以及提升体育产业基地水平和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六)有助于我省降成本、补短板的体育创新创业项目。确保一定比例的引导资金用于支持体育创新创业活动的开展、体育创新创业项目(含创业3年及以内的小微企业)的商业化与产业化。
  (七)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体育产业项目。
  第十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采取一种扶持方式。
  (一)项目资助。对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已经实施或已完成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资助。
  (二)贷款贴息。对于前景好、风险小且符合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可进行一定数额的利息补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率(年贴息率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对同一项目贷款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主要用于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显著影响的体育产业项目。
  积极探索创新其他资助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支持体育创新创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实行申报制度。申报项目应符合我省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需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所资助项目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是申报年度前已经开工(实施)。赛事类项目主要考虑赛事举办条件和时间,必须基本具备举办赛事条件(需出具基本具备赛事举办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办赛协议、批文等);创新创业项目(含创业3年及以内的小微企业)主要考虑项目的发展前景、创新创业方案商业化及产业化的可行性。
  (二)资助项目投资额一般应不低于100万元。社会力量投资开展的群众体育活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利用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区开展的小型健身场所,创新性体育科技研发类项目投资不低于50万元。
  (三)资助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及自筹方式解决,引导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
  (四)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
  (五)当年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申报单位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组织。
  (二)申报单位注册资本要求在20万元以上(不含体育创新创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三)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一)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经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四)申请单位或申报项目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应由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每年联合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引导资金申报相关要求;
  (二)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所在地体育部门申报;
  (三)申报项目经县、市级财政、体育部门审查后,由市级体育部门汇总上报省体育局。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申请使用承诺书》;
  (二)《湖北省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申报表》;
  (三)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及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项目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四)项目批准文本和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单位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六)当年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组织及立项程序如下:
  (一)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组织对申报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关联度等进行形式审查;
  (二)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根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
  (三)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组织聘请专业人员对评审通过后拟扶持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对通过实地考察的项目,由省体育局党组会研究拟定资助建议,会商省财政厅后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五)对会商确定的扶持项目,通过省体育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体育局与项目单位签订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合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按照申报实施方案要求,建立项目实施台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凭证、票据等资料,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地体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做好本行政辖区内的项目执行监管及跟踪反馈等相关工作。组织进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引导资金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财政部门、体育部门报告项目完成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各地体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下年度项目申报时,将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体育部门参与引导资金经办的人员,在项目审查、评审、实地考察及最终会商确定过程中涉及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同意。对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的,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核准,并及时将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原支付途径方式如数退回。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手段骗取引导资金,擅自变更引导资金用途,或因资金使用管理不善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取消五年内申报引导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体育产业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鄂体经[2016]]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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