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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5-27
实施时间: 2017-7-1
失效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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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7日
  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我局发布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税收管理和服务发生变化,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征收管理,需明确我市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此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为便于征管、公平税负,在广泛收集省内外各地有关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并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于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已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因此,对此类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机关及其他有代征资格单位代开发票环节已按1.5%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可以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7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榕税公告[2018]4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7-5
实施时间:2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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