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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5-31
实施时间: 2017-6-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8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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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提升各单位参保缴费遵从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社会保险费补缴提交的申报资料规范如下:
  一、填写表格
  《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地税网站下载)
  二、社会保险费补缴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1、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原始记帐凭证以及发放工资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的无法提供原始记帐凭证及工资发放明细的,提供补缴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
  4、法院、劳动仲裁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5、补缴的所属期为劳动合同部份期限的,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或《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
  6、港澳台外籍人员补缴需提供以下就业证明材料:
  (1)在职人员:在厦就业证复印件(或就业记录证明原件);
  (2)离职人员:提供我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记录证明原件(适用港澳台)或者境外人员就业证收回证明原件(适用外籍人员)。
  7、个体工商户无公章的还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第1、2项为用工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须提供的资料(港澳台外籍人员补缴还需提供资料6),无法提供原始记帐凭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第1、3和7项资料。第4项资料的为选项资料,提供第4项资料办理补缴的,无需再提供1-3项资料。若单位补缴2011年9月之前,能提供劳动合同有经过劳动局鉴证的,无需提供第2项资料。
  以上资料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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