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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政发[2016]61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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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2016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西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16]38号)文件精神和《西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把降成本作为我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工作,坚持统筹协调与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落实好中省各项降成本政策与创新本地政策措施相结合,围绕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人工成本、生产要素成本、融资成本、物流成本、创新创业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精准发力,综合施策,扎实有效地为实体经济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增效益,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使我市实体经济企业生产经营环境进一步优化,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通过落实各项措施,从2017年起,每年为全市企业减负约93亿元,其中税费成本约58亿元、人工成本约13.5亿元、生产要素成本约10亿元、融资成本约7亿元、物流成本约4.5亿元。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按照中省要求,积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承接落实工作。建立三级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市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市编办等负责)
  2.优化审批流程。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立项(审批、核准)、用地、规划、施工、配套管线以及竣工验收六环节,分别由发改、国土、规划、建委、市政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全面实行并联办理。(市政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等负责。多个部门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工作,下同)
  3.压缩审批时限。所有审批事项要在现行审批时限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压缩力度,压缩比例不低于“法定时限”的40%,并按承诺时限做到“零超时”。(市政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局、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局等负责)
  4.简化项目准入手续。全面清理并取消无法律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对于审批核准类投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必要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备案制项目,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市政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5.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立健全规则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民营资本投资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业主可自主决定是否招投标,自主确定发包方式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可依据立项审批文件开展前期服务类招标工作,试行资格预审、资格后审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6.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严格落实我市《关于清理规范市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的通知》和《市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严格查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编办、市物价局等负责)
  7.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贯彻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等注册便利化措施。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适时启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简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努力拓展网上登记的业务种类,力争2017年底实现企业变更、企业注销网上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的网上业务办理。逐步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市工商局等负责)
  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侵权假冒行为随时举报,及时受理,及时查处,保护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减轻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加大对企业发明专利及中国驰名商标申请的资助力度。(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9.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并扩充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建立健全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常态化发布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探索建立包括法院执行、税收缴纳、工商监管、上市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为企业发展创建良好信用环境。(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文明办等负责)
  (二)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10.落实“营改增”试点扩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生活性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用好用足各项抵扣政策,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市国税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1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支持企业发展、鼓励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西部地区发展、降低装备制造业税负、企业改制重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支持房地产行业发展、扶持物流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调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普通住宅下调至1%。对列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经审核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住宅部分,可在履行核准备案后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增值率未达到20%的普通住宅所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12.改进纳税服务。大力推广电子税务局,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可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简并征收”。推广《国地税合作规范》3.0版,2017年全面推行国地税一厅式办税业务,降低企业办税成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13.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取消、停征、免征、缓征、降低收费标准的有关政策,梳理我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按照省上要求,将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降为零,将计量、GMP认证审核、GSP认证审核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10%,将价格认证收费标准降低20%。2018年前,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性事业收费“零收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等负责)
  14.取消或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整理公布我市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按照省上部署,取消防雷装置随工和竣工检测费、专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查费、基本观测资料费、气象资料公证费、防雷和气球施放人员资格认定收费、气象科普教育收费等,将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费收费标准降低10%。放开非居民用户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由有线电视运营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适时降低房产测绘费、天然气安装工料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等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市气象局、市房管局、市市政局、市环保局等负责)
  15.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落实好国家、省上取消、停征和整合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按照省上要求,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西咸新区西安辖区范围以及灞河新区、大兴新区、大明宫发展办等切块管理地区)以及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地、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剔除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费用、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后其余部分,按15%的比例下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继续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施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研究减免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农林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房管局、市人防办、市残联等负责)
  (三)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6.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政策。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工伤保险费率在执行新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下浮30%,下浮后用人单位最低缴费率不低于0.2%;生育保险费率继续下浮至0.25%。(市人社局等负责)
  17.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或申请缓缴。企业欠费期间到龄的退休人员,可按照“退一补一”办法,在单位和个人补清欠费(含利息)后,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统筹支付基本养老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也可按照“补一转一”办法,由单位和个人补清欠费后办理转移手续。(市人社局等负责)
  18.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落实中省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按照程序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19.继续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足额缴费且属于国家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涉及的企业,补贴额度由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提高到80%。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确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累计欠费不超过5年的钢铁、煤炭企业,可在签订缓缴协议后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市人社局等负责)
  20.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浮动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比例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减免。按省上要求,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不再收取保证金。研究建立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等方式履行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新机制。(市人社局等负责)
  2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支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对组织培训的企业按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引导企业控制人工成本。(市人社局等负责)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2.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发挥好西安合作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增信和贴息等措施,积极引导驻市银行机构优化信贷投向,加大对我市实体经济特别是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规范贷款评估、审计、法律等融资服务中介机构收费,严禁以“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将新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不得要求企业以保留存款额度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市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23.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我市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银行、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四级风险分担体系。发展一批经营规范、实力较强、影响力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服务功能,实现国有担保资源的放大效应。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深化合作,提高担保授信放大倍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支持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融资担保服务,加强对涉农担保业务的支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24.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完善信贷投放考核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主动调整信贷投放和结构,落实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及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缓解“三农”及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对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的,给予不超过实际融资额0.5%的奖励,企业还贷第2年对其实行30%的贴息。发展壮大民间金融街,推动民间类金融机构聚集、规范和创新发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市金融办等负责)
  25.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通过租赁利息补贴方式,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大力协调推进“投贷联动”融资服务,争取扩大试点范围。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广泛动员并积极推动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国家重点支持的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绿色债券等七大专项债券。支持企业综合运用公司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等方式筹措资。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等方式直接融资。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内证券市场拟首发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不超过280万元,创业板不超过180万元;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50万元,对成功推荐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给予每家10万元费用补贴;对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并按照融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民营工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金融办、西安银行、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负责)
  26.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发挥好1亿元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对投资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给予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单户企业初始投资损失额的30%最高1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300万元补偿。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试点开展工业园区贷款业务,设立贷款损失代偿基金,推动市、区(县)、银行三方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加大对园区内企业的信贷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五)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27.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旅游、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对高星级酒店(指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和汽车旅馆项目用地,可按照评估价格不高于相同条件下商业零售、批发等服务业用地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及底价,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社会资本举办的床位设置500张以上的医疗用地,土地出让金不高于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水平。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建造多层、高层厂房,鼓励中小企业采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缩短土地供应时间,从完成土地招拍挂签订出让合同到建设施工的周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工信委等负责)
  28.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落实我省出台的对工商企业电网销售降价措施。积极推进输配电改革和直供电改革,进一步扩大直供电规模,鼓励工业园区、抱团企业联合申请直供,支持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力争2016年直供电达到25亿度,2017年达到30亿度,2018年达到40亿度。(市发改委、国电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等负责)
  29.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鼓励对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上部署,在保持居民用气管输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适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管输价格。(市物价局、市市政局等负责)
  30.降低企业用热成本。探索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及时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供热企业要向社会公开生产经营成本,鼓励工业用热大户与供热方自主协商确定供热价格。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积极推广干热岩等热能新技术,加大城市供热管网改造升级,提高供热水平,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团等负责)
  31.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支持工业节水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通过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提高中水回收利用率。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污水处理,对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按照规定减免污水处理费。(市水务局、西安水务集团、市工信委等负责)
  (六)降低物流成本。
  32.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国家现代物流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建设,重点建设“一港、两园、三体系、十中心”。抓好新筑铁路综合物流中心、中国邮政西安集散中心、招商局西北物流分拨中心等现代物流聚集区建设,构建涵盖交通枢纽、重点区域、物流产业集群的综合物流网络,不断完善“陆路联运、陆海联运、陆空联运”立体化开放大通道。重点扶持和引导20个以上物流示范企业发展,形成规模效应。支持物流龙头企业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及先进技术装备,建设智慧物流配送网络信息平台,构建物流信息互联共享体系,提升仓储配送智能化水平。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开展城市共同配送标准化试点。(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国际港务区等负责)
  33.降低物流企业成本。按照省上部署,2016年5月1日起,将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等,可按规定纳入物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支持物流企业总部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西安海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34.规范物流运输收费。配合做好辖区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和撤并,取消超过法定收费期限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项目,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配合省上开展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试点工作,落实省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将载货类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现行收费标准下调9%,优惠期3年的政策。继续落实省上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及相关减免政策。清理规范公路货运站场收费,降低货运服务成本。(市交通局、市物价局等负责)
  35.降低铁路、航空运输成本。落实省上关于降低铁路运输成本的政策。继续对中欧班列(长安号)国际货运列车进行补贴。加密西安至首尔货运航线,研究开通西安至深圳、香港、法兰克福等枢纽机场的全货运航线,加快引进货运航空公司基地建设,对陆空联运、空空联运等货运集散给予一定补贴,争取到2018年国际、国内定期货运航线增加至10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际港务区、西安铁路局等负责)
  36.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全面落实省上关于取消ATA单证册调整费,以及免(停)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降低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费等政策。(西安海关、西安陆运口岸办、西安出口加工区办事处等负责)
  37.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加快推进国际港务区铁路一类开放口岸建设,确保2017年内建成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和进口肉类口岸并投入运营,力争整车等进口指定口岸的获批。启动西安综合保税区二期与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优化口岸通关作业流程,开展“大通关”工程,实施口岸联检单位“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落实“5+2”工作制和24小时预约报关、报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全面推进汇总征税业务改革,进一步加强电子化通关建设,不断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城市海关合作,切实缩短通关时间。(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海关、西安陆运口岸办、西安出口加工区办事处等负责)
  (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38.支持军民融合发展。鼓励军工单位开展民品研发生产,对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进行奖励。鼓励军工单位与本地企业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军工单位的产品、技术、服务和对军工单位使用本地民口企业产品的,对使用双方,在现行奖励标准基础上上浮50%。鼓励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共同建设军民两用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中心,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支持建设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对于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市财政累计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军工企业与军工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对于改制中的资产评估、产权过户、上市融资等费用按5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参与改革的民营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39.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上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各单位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以及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等数据,进行差异化奖补。支持在驻地科研院所、高校设立或协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科技成果转移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按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80万元补助。引导企业积极吸纳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对企业申报的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择优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实施专项支持,以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40.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在“自创区”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统一改革试点,鼓励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自创区创新创业,高校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中奖励给核心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比例不低于70%。支持科技金融中心建设,加快在自创区建立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和产权、资产等交易中心(所),支持银行、证券、保险、风投、担保和小额贷款等各类金融机构在自创区设立科技专营机构。(高新区、市科技局等负责)
  41.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按照我市相关政策对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环境建设、中介服务给予奖励补助支持。对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创业活动,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加大支持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继续实施财政贴息政策。(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等负责)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降成本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服从大局,主动惠企利民,坚决推进降成本各项工作。各负责单位要加强与省上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降成本行动计划的解读宣传,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
  (二)加强组织落实。
  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组成降成本工作小组,各区县、开发区、各责任单位为成员单位,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县、开发区、各部门是本辖区、本领域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将降成本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建立降成本行动计划推进工作机制,及时根据本行动计划抓紧制定具体详细的落实措施和实施细则。
  (三)加强督促检查。
  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开展降成本行动计划推进情况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健全政策措施动态完善机制,各责任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结合政策实施情况和企业实际需求,动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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