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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政发 [2016]3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9
实施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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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陕西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9号)要求,切实降低全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降成本作为我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审批、税费、用工、融资、生产要素、物流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运用系统化思维,精准施策、多措并举,着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注入新动力。
  2.工作目标。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经过3年左右努力,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有较为明显增强;“放管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企业税费、要素、用工等成本显著下降。各项措施落实后,初步预计每年可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41亿元、税费150亿元、用地成本20亿元、用能成本53.5亿元、融资成本15亿元、物流成本30亿元,共计达到310亿元左右。
  二、政策措施
  (一)降低行政审批成本。
  3.再削减一批审批事项。认真落实国务院“三个削减”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投资、进出口、生产经营、创新创业、要素流动、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等领域再削减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省编办,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下同)
  4.优化管理流程。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对于备案制项目,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于核准制项目,全面实行并联办理,推动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
  5.精简项目准入手续。合并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相同或相似的证照资质。对于投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必要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相关审批手续。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6.加快项目审批进度。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力争实现全省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20日内办结,项目环评报告书60日内办结。(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各类经营许可证负面清单管理,积极推进“证照分离”试点。开展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商登记不得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省工商局、省编办)
  8.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深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活动的,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厉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9.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企业提供或者扣留企业各类保证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
  10.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和行为。积极推进收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收费清理检查力度,省以下设立的行政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健全企业申诉制度,构建网络、电话、信函等多渠道的企业负担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意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控制企业用工成本。
  11.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政策,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将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纳0.7%,个人缴纳0.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25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中、省浮动费率政策执行;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将费率调整到0.5%以内,并在此基础上下浮5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年度亏损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涉及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与征收机构签订还款协议或申请缓缴。企业欠费期间到龄的退休人员,可按照“退一补一”办法,在单位和个人补清欠费(含利息)后,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统筹支付基本养老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也可按照“补一转一”办法,由单位和个人补清欠费后办理转移手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落实中省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4.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认真落实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将补贴额度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合理把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增长的节奏。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匹配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2年至3年至少调整一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企业缴纳改为建设单位缴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两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不再收取保证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7.全面实施“营改增”。用足用好各项抵扣政策,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给予研发投入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2016年9月1日起,对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简并申报纳税次数。(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19.取消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国家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各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超过每平方米100元的原则上下调15%以上;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坚决取缔违规收费行为,自发文之日起,所有新建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设立的水电气热建设费或碰口费等一律取消。将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降为零,将计量、GMP认证审核、GSP认证审核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10%,将价格认证收费标准降低20%。2018年前,省级涉企行政性事业收费实现“零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取消减免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防雷装置随工和竣工检测费、专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查费、基本观测资料费、气象资料公证费、防雷和气球施放人员资格认定收费、气象科普教育收费等,将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费收费标准降低10%。非居民用户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由有线电视运营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各市(区)要逐步降低房产测绘费、天然气安装工料费、危险废物处置费等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1.降低贷款中间环节成本。规范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收费,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将新增贷款和续贷资金作为全额保证金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对企业发放贷款,不得要求企业以保留存款额度作为贷款审批和发放的前提条件。深化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过桥费”不得高于1%。(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22.培育壮大融资担保平台。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注资,组建陕西融资担保集团;成立陕西信用再担保集团,推进省级融资再担保业务全覆盖。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深化合作,提高担保授信放大倍数。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23.发展多元化金融机构。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县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或特色支行,有序推动民营银行设立,支持西安银行、长安银行、秦农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商务厅)
  24.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完善信贷投放考核激励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主动调整信贷投放节奏和结构。省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增速增量考核排前列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研究出台具体措施,支持激励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省知识产权局)
  25.降低金融机构融资风险。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加快组建运营陕西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增强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扩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加大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陕西银监局)
  26.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健全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省财政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根据融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10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的企业,减半收取挂牌费,并按融资额度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鼓励市县政府对企业上市和债券融资给予奖励。(陕西证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
  27.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鼓励各市(区)加强协调,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风险。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严禁政府部门随意叫停合法合规的建设项目施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五)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28.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对符合我省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项目用地,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执行。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省国土资源厅)
  29.缩短土地供应时间。完善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对待批用地同步开展权属确认、现场勘定、规划设计、地价评估等工作,提高土地供给效率,从“招拍挂”到建设施工的供应周期“净地”控制在3个月以内、“毛地”控制在2年内。(省国土资源厅)
  30.降低电力成本。2016年1月1日起,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17分;2016年1月20日起,榆林电网大工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75分、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17分;2016年6月1日起,陕西电网大工业生产、电解烧碱类生产和电石生产三类用电价格归并为一类,执行大工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按照不高于周边能源大省水平的原则,降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调整销售电价,推进输配电价改革,适时放开发、售电环节价格。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优化电源布局,支持陕北地区煤电就地转化。加快建设智能电网,推进农村电网改造。有序扩大直供电规模,推动直供方式多元化,鼓励工业园区、抱团企业联合申请直供,支持企业建设自备电厂,力争2016年直供电规模达到200亿度,2017年达到300亿度,2018年达到工业用电量的5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
  31.降低用气成本。推进非居民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鼓励对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重新核定省内长输管道管输价格,在保持居民用气管输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较大幅度降低非居民用气管输价格。推进天然气经营权市场化竞争,从严核定城市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鼓励延长石油集团向省内企业和居民供气。在严格审核准入资格、保障供气需要的前提下,支持西气东输工程沿线城市从过境管网开口接气,减少供气环节。(省发展改革委)
  32.降低用热成本。根据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要求,及时调整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督促供热企业向社会公开生产经营成本,鼓励工业用热大户与供热方自主协商确定供热价格。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鼓励充分利用现有热源,积极推广干热岩等热能新技术,加大城市供热管网改造升级,提高供热水平,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省发展改革委)
  (六)降低物流成本。
  33.降低物流企业成本。2016年5月1日起,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等,可按规定纳入物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落实汇总纳税政策,支持物流企业总部机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推广多式联运,鼓励运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车辆实载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34.降低交通运输收费。严格按规定审批新的收费公路项目,开展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试点,鼓励降低通行费标准。根据国家部署,探索开展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2017年1月1日起,将载货类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现行标准下调9%,优惠期限暂定3年。严厉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5.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将煤炭运价吨公里下降0.01元,合资铁路运价与国铁持平。协调铁路部门继续对煤炭、焦炭、钢材类货物运价根据市场情况合理下浮,并按实重计费。规范铁路揽件、发货两端收费,清理不合理收费。支持中亚、中欧班列西安线常态化开行。(省发展改革委、西安铁路局)
  36.降低航空运输成本。2016年底前加密西安至首尔货运航线,研究开通西安至深圳、香港、法兰克福等枢纽机场的全货运航线,对陆空联运、空空联运等货运集散给予一定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7.降低进出口环节费用。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全面落实取消ATA单证册调整费、免(停)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降低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费等政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贸促会)
  38.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完善大通关协作机制,实施口岸联检单位“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落实“5+2”工作制和24小时预约报关、报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2016年底前实现陕西电子口岸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省口岸办、省商务厅、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降成本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服从大局,主动惠企利民,坚决推进降成本各项工作。要切实履行本地、本领域降成本工作的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综合采取系统性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创新活动、发挥“互联网+”作用、改进企业管理、降低监管成本,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要健全政策措施动态完善机制,加强政策效果评估,结合政策实施情况和企业实际需求,细化完善降低企业成本的政策举措,条件具备后及时出台。要强化实地核查、监督问责,省政府督查室要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力度不够的要严厉问责。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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