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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办[2017]75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3-21
实施时间: 2017-3-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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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5号)精神,开展我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到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
  二、试点任务
  (一)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审批事项
  市直各相关部门(指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具有审批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市直部门,下同)要定期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对应当修改、废止的及时加以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函告市发改委、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1.认真开展负面清单试点的实施工作。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实行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落实告知性备案、准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对禁止准入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市直各相关部门每季度末要将执行负面清单的实施情况函告市发改委、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审改办、法制办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提出调整建议。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方面情况,及时提出现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建议函告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由市发改委、商务局梳理汇总并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上报省发改委和商务厅。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3.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及时调整修订我市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责任清单,确保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衔接。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发改委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前置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除保留事项外,不得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前置审批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国务院、省里清理情况,对目录动态调整,进一步予以精简。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要严格规范,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提升和完善市网上办事大厅功能。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建设管理职责。扩大市网上办事大厅覆盖面,将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全部纳入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实现与市网上办事大厅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对接。提高市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水平,争取更多民生类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强纵向、横向联动审批,形成全市行政审批“一张网”格局,实现绝大多数审批事项“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一网监管”。
  责任单位: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数字办。
  (四)完善投资管理体制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统一编码制度,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加强规划、国土、环保、技术、安监等部门的联动和监管,通过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技术、安全标准等实行准入控制。
  责任单位: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科技局、经信委、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3.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
  严格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
  (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进一步强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的制定、调整和管理,严格依法设定“红线”,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推行分类监管,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探索建立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企业投资经营项目实时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结合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行业综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企业年报、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制度,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规范运行。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4.强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联合年报制度,推进公示信息共享应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加强信用信息汇集。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开放查询,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数字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3.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要求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若违法失信经营将自愿接受惩戒和限制。相关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4.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七)健全商事登记制度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推行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深入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改革,推动商事登记全程网上办理。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2.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削减资质认定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的领域,相关主管部门不得限制进入。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市发改委、商务局会同市委编办、市经信委、建委、法制办、科技局、国土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负面清单试点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和相关市直部门开展试点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围绕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台账管理、信息反馈、检查落实等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定期逐项函告清单事项的具体实施情况,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前,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向市发改委、商务局函告有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建议,由市发改委、商务局牵头汇总报送上一级牵头部门。
  (三)加强督查评估
  试点期间,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注重总结经验,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和改进意见,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要及时对本部门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2017年11月15日前将各自总结报告送市发改委和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商务局在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全市改革总体情况报告。
  市发改委、商务局要加强指导协调职能,及时督促检查各部门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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