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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6]13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12
实施时间: 2016-8-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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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复函精神,《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积极稳妥推进试点。根据《方案》部署,我省要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弘扬“滴水穿石”“钉钉子”精神,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和工作衔接,做好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地实施,到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
  二、落实改革任务目标。对照《方案》中各项任务的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分解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科学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形成高质量的改革成果。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要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市场准入管理方面落地实施的多种操作途径,确保清单内的事项管得住、管得好、管得有效率,清单以外的事项松开手、放到位、不失控。
  三、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我省省情,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将调整(增加、删减或暂停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相关事项的意见建议反馈到省发改委、商务厅。省发改委、商务厅要及时汇总、分析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经省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规定的调整程序审查确定后实施。
  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要围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推动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投资管理体制、商事登记制度、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社会信用体系等相关领域改革,营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在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进行更深入有效的探索,强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的制定、调整和管理,推行分类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协同监管、联动监管水平,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
  五、认真开展检查评估。省发改委、商务厅要加强指导协调,提出年度改革任务清单,整体设计、滚动实施,确保重点任务可督查、可考核;要及时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改革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改革的实施情况、效果、经验、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并分别在2016年11月10日前和2017年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发改委、商务厅。省发改委、商务厅在各地区各部门报告的基础上,牵头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和总体评估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
  福建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做好福建省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试点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在福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体现了中央对福建加快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我省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继续先行先试,积极为全国相关领域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有利于充分发挥我省独特优势,更好地落实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我省开放型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围绕制度创新这一核心任务,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扎实推动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到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
  二、试点任务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1.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对应当修改、废止的及时加以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2.暂停实施部分地方性法规设立事项。对在市场准入环节,依据我省地方性法规设立但未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按程序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在试行期内暂停实施。试行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按法定程序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
  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3.加快市场准入相关立法进程。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实施情况,提出与该项制度相适应的立法建议,确保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职权法定、事中事后监管有法可依。
  责任单位:省直相关实施单位根据需要按立法程序报批
  (二)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1.严格区分准入类型。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实行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落实告知性备案、准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对禁止准入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经信委牵头
  2.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对接国家最新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区、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需要,提出在我省暂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的建议,由省政府报经国务院授权或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及时修订并调整我省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责任清单,确保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衔接。(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牵头)
  3.调整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方面情况,及时提出调整现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省有关牵头部门要及时予以汇总、梳理,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调整并公布修订后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
  4.加强改革前后工作衔接。按照试点工作要求,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作为改革过渡期。对于2016年7月1日前已正式受理的市场准入环节投资经营申请事项,可按原规定进行办理。各地区、省各有关单位在过渡期内,要抓紧理顺工作机制,完善相应安排,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前置审批事项。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除保留事项外,不得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前置审批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国务院清理情况,对目录动态调整,进一步精简。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要严格规范,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除有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牵头
  2.提升和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功能。进一步规范省网上办事大厅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建设管理职责。扩大省网上办事大厅覆盖面,将各地具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全部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实现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对接。提高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水平,争取更多民生类审批事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强纵向、横向联动审批,形成全省行政审批“一张网”格局,实现绝大多数审批事项“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一网监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审改办牵头
  (四)完善投资管理体制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国家部署,进一步修订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统一编码制度,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减少和规范中介服务,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审改办牵头)加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技术、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和监管,通过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技术、安全标准等实行准入控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国土厅、环保厅、科技厅、质监局、安监局等分工负责)
  2.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内继续探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外及时复制、推广。按照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实行外商投资行政审批事项“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的核准或备案程序。(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牵头)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严格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
  (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的制定、调整和管理,严格依法设定“红线”,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推行分类监管,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工商局牵头
  2.提升协同监管水平。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等平台,加强企业投资经营项目实时动态监管,探索建立各级各部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互动联动、无缝衔接的监管工作新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结合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行业综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牵头)
  3.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制度。(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
  (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福建”网站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开放查询,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
  2.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若违法失信经营将自愿接受惩戒和限制。相关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牵头
  3.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
  (七)健全商事登记制度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逐步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深入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改革,推动商事登记全程网上办理。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
  2.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削减资质认定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的领域,相关主管部门不得限制进入。根据国家部署,进一步修订我省工商登记前置目录。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省发改委、商务厅会同省编办、法制办、经信委、住建厅、科技厅、国土厅、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试点工作。全省各地要比照省的做法,抓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推进本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
  要围绕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台账管理、信息反馈、检查落实等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定期逐项报送清单事项的具体实施情况,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前,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向省级牵头部门报送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的建议。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上下联动和部门协同,进一步增强改革合力。
  (三)加强督查评估
  试点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注重总结经验,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和改进意见,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省发改委、商务厅要加强指导协调职能,及时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改革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别在2016年11月底前和2017年11月底前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和总结报告。省发改委、商务厅要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报告的基础上,牵头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形成总体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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