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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3-10
实施时间: 2017-3-10
法规类型: 特殊主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2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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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稽察工作行为,保障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发改委起草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
  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jnszdxmbgs@;
  2、电话:66607195,66607103;
  3、通讯地址:济南市龙奥大厦D803房间,邮政编码250099。
  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规范稽察工作行为,保障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统借国外贷款、上级授权或委托稽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人员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规划、计划、相关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稽察单位,主要指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参建单位。
  第五条 项目稽察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防范在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六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为市项目稽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稽察工作,并指导区县开展项目稽察工作。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项目稽察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稽察,也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稽察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供检验、鉴定及有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 稽察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保密等有关制度规定。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稽察人员不得参与、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工作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 项目稽察经费应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稽察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项目稽察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投资建设有关政策、法规情况;
  (二)项目各项建审手续办理情况;
  (三)项目代建制执行情况;
  (四)工程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服务招投标情况,以及项目建设动态进度、资金管理使用、概算控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
  (六)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
  项目稽察机构对上述内容,可开展单项或多项稽察。
  第十一条 项目稽察机构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建立项目稽察档案。
  第十二条 开展项目稽察,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稽察机构应就项目稽察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意见。如有异议,被稽察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稽察机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异议。
  项目稽察机构应对被稽察单位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项目稽察机构应根据稽察证明材料、被稽察单位反馈意见以及核实情况等,形成项目稽察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对有整改意见的,同时向被稽察单位出具整改通知书,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应转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应根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并在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稽察机构提交项目整改报告。
  项目稽察机构可视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稽察工作,根据稽察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稽察机构应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信息系统,及时把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动态,并建立完善项目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稽察人员在项目稽察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秘密等行为的,应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项目稽察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投资安排等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三)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建设内容;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建设资金;
  (五)不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六)存在安全质量问题;
  (七)其他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稽察机构将其失信信息录入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稽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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