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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7]36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3-5
实施时间: 2017-3-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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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以下简称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工作相关要求
  (一)报备范围和时间
  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纳入本年度报备范围。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报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会计师事务所的登录用户名密码和原来一致。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三)报备主要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2);
  4.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6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其他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如遗忘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需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经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的密码重置申请。
  2.本年度报备工作于2017年5月31日结束,网上基本信息报备窗口同时关闭。在报备期间(3月1日至5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工作暂停,报备工作结束后恢复。
  二、报备工作主要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报备工作质量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高度重视报备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配备专门工作团队,结合本所实际统筹安排报备工作,认真核实分析相关数据,按时保质完成2016年度报备工作。
  (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网上申报的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各会计师事务所对填报的数据及表格严格把关(比照其它部门同口径申报),其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对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严肃报备,加强后期监督工作
  报备结束后,财政部门将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公示本年度报备信息。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办理该所信息变更工作),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通讯地址:北京市阜成路15号,100048
  联系电话:010-88549560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3月5日
  (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88549560)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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