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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17]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3-3
实施时间: 2017-3-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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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备时间
  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时间为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报备方式和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精神,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
  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网上报备内容包括:
  (一)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的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各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须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2)。
  (四)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
  (六)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提交加盖总所公章的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的情况说明。请在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的备注栏中填报。
  (八)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6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其中材料(一)、(四)、(六)、(八)请在系统报备界面的“相关附件表”页签中上传电子扫描件,上传附件不能大于5M。如某一项需要上传多个文件,请打包成压缩包以后再上传。
  三、报备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报备,提交网上报备资料后第3个工作日起可上网查看报备状态。如显示“已报备”即表示已完成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如显示“已退回”即表示需事务所修改后再在网上提交。
  四、报备范围
  我市2016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五、责任及要求
  (一)各所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并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进行年度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或出现报备错误被退回3次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列为我委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发现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隐瞒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等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委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报备时,请确认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登记的基本信息(如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等)与市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一致,如存在《条例》规定应向我委变更备案的情形,应先向我委办理变更备案,经备案后再进行年度报备。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的用户名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分所用户名为“f”加分所执业证书编号),初始密码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身份证号码(15或18位)。若事务所已修改密码,则密码自行保管。事务所遗失登录密码的,应当及时向我委申请重置。会计师事务所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因内部管理不善遗失登录密码的,将一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请各所在网上报备前先查看“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网上报备注意事项”(详见附件3)。报备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会计处反映。联系电话:83938949(叶汴)、83938640(汪珍)。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相关附件:
承诺书(样本)、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附表、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网上报备注意事项.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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