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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库字[2015]2143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22
实施时间: 2015-12-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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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5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5年部门决算编审上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培训,严格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按照全省财政决算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掌握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要求,重点加强对决算报表修订变动内容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培训,加大决算报表审核力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加强账表一致、账证一致的核查,切实保证决算数据质量。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有效运用分析评价结果,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情况和建议,探索建立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的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充分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三、省级各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一级预算单位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及部门预算业务处,在部门预算业务处进行审核后,按照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各主管部门应将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业务处审核情况、决算调整情况再次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市、州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2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   市、州级财政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决算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四、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软件、编制说明、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不再作为文件附件印发,各地区可进入省财政厅ftp://10.116.1.1:2005/国库处/下发各地/2015年/部门决算栏目下载,省级各部门进入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qhcz.gov.cn/的“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并安装决算软件后在软件说明文档中查阅。
  五、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各市(州)、县,可参照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增加相关补充资料表,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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