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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15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5]2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5-11-17
实施时间: 2015-11-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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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部门决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决算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部门决算编报、审核、批复和系统建设等工作基础,确保部门决算“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狠抓落实,推进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牢固树立大局意识,通过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预案,加强沟通交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发挥部门决算公开的正面效应。
  (三)开拓创新,加强分析。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综合运用部门决算分析评价表和大数据等分析技术,加强对财政经济运行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加大对部门决算分析评价结果的应用,进一步健全部门决算对部门预算的反映和促进机制。
  二、报送要求
  (一)中央部门。
  1.各部门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一级预算单位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一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此后,各部门应按照部门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情况记录表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中央部门决算会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全国人大要求,各部门应当在所开展的绩效评价项目中,确定部分重要项目,以绩效评价报告为基础,概括、精炼形成简要的绩效评价结果,随部门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3.根据《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要求,各部门应当督促所属预算单位配合所在地专员办审核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工作,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在向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决算的同时抄送所在地专员办。专员办审核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的相关工作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地方财政部门。
  各地区应于2016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部门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省级财政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地方部门决算会审。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各地区、各部门可从财政部网站国库司频道(http://gks.mof.gov.cn/)的“政策解读”栏目下载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或在“软件下载”栏目下载并安装部门决算软件后在软件说明文档中查阅。
  (二)关于部门决算会审工作。
  财政部国库司组织中央部门决算会审和地方部门决算会审的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地区,可参照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增加相关补充资料表,报送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财政部
  2015年11月17日

相关附件:
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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