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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预字[2016]199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1-30
实施时间: 2016-11-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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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预算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180号)文件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地区财政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好主体职责
  预决算公开是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地区财政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预决算公开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及时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提高预决算公开信息质量,确保本单位、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落实好公开要求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地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决算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要求,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整公开预决算表格和重要事项的解释、说明,且要统一公开方式,同时还要处理好涉密事项的管理。在年度工作过程中,要及时对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逐项排查,随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按照青财预字[2016]1811号文件要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预决算公开自查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备案。
  同时,自2017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和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统一公开。
  三、健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下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专项检查,并对公开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和通报。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上级财政要将下级财政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财政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并将其作为对下补助测算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预算单位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与年度部门预算分配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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