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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资合[2017]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2-10
实施时间: 2017-2-10
失效时间: 2019-2-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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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经济新增长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0日
  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广应用,规范PPP项目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6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等相关文件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在省级财政预算“推广运用PPP模式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县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PPP模式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强化导向、突出重点、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和规范落地,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分为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两部分。奖励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补助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
  第五条  奖励资金:对PPP示范项目和落地项目进行奖励。
  1.示范项目奖励。对经过评审纳入财政部PPP示范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投资额10亿元以下的每个项目奖励20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至100亿元的奖励280万元,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350万元。
  2.落地项目奖励。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财政部PPP示范的落地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并签订合同的,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对有示范项目或落地项目的市、县进行工作补助。采用因素法,分档进行工作补助。分配因素包括年度PPP综合信息平台审核通过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信息更新及时性和内容完整性、推介项目数量、落地项目数量、业务培训次数、引导支持政策出台情况、季度统计报表及项目分析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
  第七条 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资本金注入、财政补贴等与PPP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申报材料的组织汇总工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汇总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项目相关信息应与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一致。
  1.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清单;
  2.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政府采购文件及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及政府审核意见等;
  4.市、县政府公开推介、业务培训、出台政策制度情况、季度统计报表、项目分析报告等。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PPP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有关材料,并对各自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参照《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规定的评审标准对落地PPP项目进行评审,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进行专业审查和综合评判,结合省级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统筹考虑,确定奖补资金数额。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确定的奖补数额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将市、县奖补资金下达到相应市、县财政部门,对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拨付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奖补资金管理部门为市、县财政部门,省直奖励资金管理部门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奖补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制定使用方案,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奖补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示范项目数量、落地项目数量等;效果指标包括通过实施项目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预算,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安排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资合[2015]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1:XX市、县(市、区)财政局XX厅(局)PPP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清单.xls    
附件2:XX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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