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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政办发[2015]3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19
实施时间: 2015-11-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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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9日
  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遵循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受益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减轻财政负担、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和合作方式
  (一)推广适用范围。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二)合作方式选择。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提高新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进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
  三、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
  (一)项目识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方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从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优先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社会资本也可通过项目建议书方式推荐潜在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对政府付费或提供财政补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识别和测算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方可进行项目准备。
  (二)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说明。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项目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合理运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四)项目执行。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退出路径,确保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五)项目移交。项目需要移交的,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认真及时做好项目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项目移交接管过程中,应妥善处理投资回报、资产处置等事宜。做好项目实施效果的后评估工作,总结提炼经验,形成项目案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四、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一)完善运行机制。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厘清责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责权利关系。作为社会资本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担公共服务涉及的设计、建设、投资、融资、运营和维护等责任,政府作为监督者和合作者,承担发展战略制定、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绩效考核等职责。
  (二)加强财政管理。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促进中长期财政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公共服务成本财政管理和会计制度,创新资源组合开发模式,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
  (三)建立价格调整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和媒体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依法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社会资本要将自身经济利益诉求与政府政策目标、社会目标相结合,不断加强管理和创新,提升运营效率,在实现经济价值的同时,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按照约定保质保量提供服务,维护公众利益。
  (五)做好风险防范。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五、政策保障
  (一)简化项目审核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二)落实用地保障措施。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以市、县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探索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市、县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并通过引入结构化设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四)做好项目融资服务。金融机构要创新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参与改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鼓励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具体工作,加强对市、县政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和监督。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完善体制机制。省教育、科技、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探索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广工作力度,紧密结合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更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二)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引入和整合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创新用人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作用,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快速推广提供智力支撑。
  (三)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引进和培育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业务培训、项目观摩、跨地域和跨行业联合重组等形式,着力培养和壮大一批熟悉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并具有良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切实加强监管,建立法律规范、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行业管理体系。
  (四)搭建信息平台。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规划指导、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适用项目、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五)加强交流推广。各市、县政府要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的做法,推出示范项目,加强督导和交流推广,推动项目规范运作,逐步形成适合我省省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模式。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落实,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省财政厅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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