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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教[2017]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2-8
实施时间: 2017-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上海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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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使用的行为,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和市审计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核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市审计局
  2017年2月8日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核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使用的行为,现就开展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核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核查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资产情况,重点掌握房屋资产的使用状况,并在梳理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跟踪管理、注重绩效的要求,在现行资产管理制度框架体系下,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加强房屋资产管理,对房屋出租出借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核查工作原则
  (一)全面核查的原则。所有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纳入此次房屋资产核查范围。
  (二)谁占有、使用,谁填报的原则。无论以何种方式占有或使用房屋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均作为此次房屋资产核查工作的填报主体。
  (三)实物为主,价值为辅的原则。价值不清的房屋资产此次房屋资产核查中可以只填房屋面积不填房屋价值。
  三、核查工作范围
  本次房屋资产核查范围包括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房屋。其中:市级行政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关;市级事业单位是指行政类(含参照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经营类及暂缓分类等市级事业单位。
  本次房屋资产核查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基准日前通过购置、自建、接受捐赠、调拨、租入或借入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屋均纳入此次核查范围。
  四、核查工作步骤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此次房屋资产核查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梳理本部门和本单位房屋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房屋相关信息和使用状况(在用、闲置、出租出借等),以及房屋出租出借情况(租借面积、审批情况、承租方单位名称、租借用途、租借期限、租金收入及上缴情况)等。
  (二)如实上报核查结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应对本单位占有或使用房屋资产情况,以及存在的权属不清、账实不符、违规出租出借房屋以及截留出租出借收入等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房屋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如实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核查报表》后,附相关房屋权属证明和租借合同等行文报送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资产核查报表,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将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核查报表报送市财政局。
  (三)审核汇总核查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核查报表》进行审核,期间可组织相关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资产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等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核查结果进行汇总。
  (四)提出规范管理措施。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针对此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现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加强和规范房屋资产的管理措施,连同房屋资产核查结果一并上报市政府。
  五、核查工作时间节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核查工作应在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具体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2017年4月底前,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完成房屋资产的核查工作,并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核查报表》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行文报市财政局。
  2017年6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市审计局组织力量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屋资产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规范房屋资产管理的措施上报市政府。
  六、核查工作组织领导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作为此次房屋资产核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内部工作机构,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督促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要求完成此次房屋资产核查工作,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确保此次房屋资产核查工作的顺利推进,本市成立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机管局、市审计局、市规土局和市住建委等部门组成的房屋资产核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中:市机管局主要负责指导和汇总市级行政单位房屋资产核查相关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和汇总市级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核查相关工作。
  七、核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核查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性工作。各主管部门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确保此次房屋资产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由于此次房屋资产核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政策性强,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领导责任。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填报信息的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此次房屋核查工作。
  (三)严明纪律,落实责任。此次房屋资产核查期间,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房屋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出租出借的情况,对漏报、瞒报或在核查中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置、出租出借房屋资产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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