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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商函[2016]84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6-8-30
实施时间: 2016-8-30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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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商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商务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86号),要求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为做好商务系统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认真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和认领工作。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申请设置用户终端,并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省商务厅机关由市场秩序处负责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申请设置用户终端,统一查询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认领后按职能分工将市场主体注册信息转交相关处室。
  二、要及时反馈相关行政管理信息。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认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将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反馈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商务厅机关各相关处室收到市场主体信息后,依照工作职能进行审批和行政管理,并将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制度报送厅市场秩序处,由市场秩序处统一反馈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厅机关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双告知”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传送、认领和反馈工作。
  四、要加强协同监管工作。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厅机关相关处室要通过开展“双告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协同监管,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协同监管系统及时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并依据联合惩戒措施对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监管。
  附件:《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86号)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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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开展“双告知”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协同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86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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