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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结果和后续处置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产业[2016]27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1-24
实施时间: 2016-11-24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3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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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各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云财产业[2015]117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结果的处置意见》(云财产业[2016]84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后续整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85号)要求,在委托中介机构实地核查、州市组织整改的基础上,经云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审定,现就2015年度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结果和后续处置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最终认定结果
  全省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414户融资担保机构,最终认定情况为:
  (一)合格融资担保机构188户(其中:涉及为民融登和P2P平台提供担保31户)。
  (二)不合格融资担保机构226户(其中,涉及为民融登和P2P平台提供担保61户)。
  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失效的融资担保机构51户;
  2.主动申请注销的融资担保机构17户;
  3.存在违规情形的融资担保机构125户;
  4.无法出具核查报告的融资担保机构7户;
  5.无法取得联系的融资担保机构26户。
  二、后续处置相关事宜
  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的决定,根据最终认定结果进行如下后续处置。
  (一)分批次发布公告
  1.第一批合格融资担保机构14户(涉及为民融登和P2P平台提供担保3户),于2016年5月向社会公示并发布公告。
  2.第二批合格融资担保机构7户,于2016年8月向社会公示并发布公告。
  3.第三批合格融资担保机构139户和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机构88户,于2016年11月10日向社会公示后予以公告。具体为:
  (1)合格融资担保机构139户(不涉及为民融登和P2P网络借贷平台)。
  (2)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88户,其中:融资担保机构许可证失效45户,融资担保机构主动申请注销17户,融资担保机构无法出具核查报告7户,融资担保机构无法取得联系19户。
  4.除以上情形之外的融资担保机构166户,再组织整改认定后向社会公示公告。
  (1)规范整顿核查整改后仍存在违规情形(不涉及民融登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融资担保机构77户。
  (2)涉及民融登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融资担保机构89户,其中:整改合格的融资担保机构28户、许可证失效的融资担保机构6户、无法取得联系的融资担保机构7户、整改后仍存在违规情形的融资担保机构48户。
  (二)实施分类处置
  1.合格融资担保机构
  凡最终认定为合格并予以公告的融资担保机构,继续保留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可按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变更、换证等手续。
  2.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机构
  最终认定为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的规定,由各州(市)财政部门收缴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缴回省财政厅,并书面告知融资担保机构在1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或注销手续,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得再含有“融资担保”字样;同时,将名单移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规范整顿核查整改后仍存在违规情形(不含涉及民融登和P2P平台)的融资担保机构
  最终认定为规范整顿核查整改后仍存在违规情形(不含涉及民融登和P2P平台)并予以公告的融资担保机构,统一换发有效期1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若1年届满仍达不到要求,则予以注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4.涉及为民融登和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项目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
  最终认定为涉及为民融登和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项目担保并予以公告的融资担保机构,暂停办理年检换证、事项变更等相关手续,由州(市)财政部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合作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206号)要求分类监管,待其解除涉及民融登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全部债权债务,提交相关方证明材料后,分类予以处置:
  (1)经整改合格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实施分类处置”第1条的规定处置。
  (2)许可证失效和无法取得联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实施分类处置”第2条的规定处置。
  (3)对整改后仍存在违规情形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实施分类处置”第3条的规定处置。
  三、工作要求
  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后续处置工作由各州(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请各州(市)财政部门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审批事项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27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等监管事宜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157号)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的后续处置工作。
  (一)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最终认定为合格的融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变更、换证等手续。
  (二)第三批最终认定为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州(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收缴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于2016年12月20日前统一缴回省财政厅。
  (三)前三批认定之外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防范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待公示公告后,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规范整顿核查整改后仍存在违规情形(不含涉及民融登和P2P平台)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州(市)财政部门自省财政厅发布《公告》一个月内,完成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相关工作,并按规定到省财政厅领取一年期新证。
  2.涉及为民融登和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项目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待其解除涉及民融登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全部债权债务,提交相关方证明材料后,经州市财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分类处置的规定办理。
  附件:1.2015年度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第一批合格名单
  2.2015年度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第二批合格名单
  3.2015年度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第三批合格名单
  4.2015年度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产业发展处,李音皎、刘畅 63625140/63620705)

相关附件:
附件1:2015年度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第一批合格名单.xls    
附件2:2015年度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第二批合格名单.xls    
附件3:2015年度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第三批合格名单.xls    
附件4:2015年度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注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机构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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