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担保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等监管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产业[2016]15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8-1
实施时间: 2016-8-1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3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滇中新区、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规范监管,切实防控监管风险,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及《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11]1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和许可证申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和许可证申领监管是防范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融资担保行业属地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办理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做好辖区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和许可证申领监督管理工作,做到监管经常化,促进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切实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和管控风险的功能。
  (一)严格审批程序
  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含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机构设立、事项变更和许可证申领(换证、遗失、损坏)等,应按照规定备齐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和州(市)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1.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相关事项,需法人本人持介绍信、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受托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本人及法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财政部门办理;涉及法人、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的,需变更当事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一同到财政部门办理。
  2.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融资担保机构送件人、申请事项、受理时间、取件人、取件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申请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逐级取得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申请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4.省财政厅受理融资担保机构提交的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云南省财政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出具批复文件;公示有异议的,退回融资担保机构所在州(市)财政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5.融资担保机构取得省财政厅的批复后,涉及工商登记及变更事项的,应在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
  (二)严格资料审核
  1.各级财政部门实行一线把关,指导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办理事项的相关资料,做好前期调查核实工作,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变更)资料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应约谈当事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函或咨询、委托中介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2.融资担保机构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事项的,省财政厅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体要求
  (一)申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减量提质”的要求,结合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实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各州(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整合现有融资担保资源,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加快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1.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应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限额规定;
  (2)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6号令)规定的任职要求;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有固定营业场所;
  (6)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还需符合《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31号)的相关要求。
  2.申报材料
  (1)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申请文件;
  (2)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承诺书(附件1);
  (3)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2);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证明、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近5年工作简历;企业法人股东近期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提交营业执照即可)复印件。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法人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还应提供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出资的文件;
  (7)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近5年工作简历和最高学历证明;
  (8)公司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
  (9)公司章程草案、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10)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融资担保公司总公司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以及现有分支机构说明、总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以及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担保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关于该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融资担保机构变更事项
  1.变更事项
  在云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获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调整业务范围;
  (4)变更营业地址;
  (5)变更组织形式;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8)分立、合并或者注销;
  (9)修改章程;
  (10)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凡涉及上述变更事项的,须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申报时间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日前2个月内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申请,除此之外,正常工作日均应受理。
  3.申报材料
  (1)财政部门同意变更/注销的申请文件;
  (2)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承诺书(附件1);
  (3)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变更/注销申请表(附件3);
  (4)《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提交营业执照即可)复印件;
  根据变更事项的类型,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验资报告以及验资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原件、股东会决议,增加出资的股东还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减少出资的股东需出具情况说明;
  (2)股东或股权变更:需新任股东资金来源证明、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最高学历证明、近5年工作简历,以及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完毕证明;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需提交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近五年工作简历、在银行业或担保行业任职经历、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股东会决议;
  (4)公司名称变更: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股东会决议;
  (5)营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新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变更工商注册地的还需转出地和转入地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融资担保机构在一年内营业地址变更超过2次以上的,需出具变更情况说明以及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6)注销或申请依法破产: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在保项目明细情况或已完全解除担保责任的有效证明、破产清算报告等;
  (7)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担保能力分析报告;
  上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需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涉及(2)、(3)、(4)和(5)项变更,融资担保公司需同时告知债权人,并提供债权人知晓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换发《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申请换发新证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前2个月向所在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省财政厅于每年5月份和10月份集中办理换证业务,各州(市)审核完毕后,统一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办理。
  1.申报材料
  (1)财政部门同意换证的申请文件;
  (2)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承诺书(附件1);
  (3)《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书》(附件4);
  (4)《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5)《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前3个月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融资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附件5)。
  融资担保机构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换证核查,并向中介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①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与银行开展业务的有效证明;
  ②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的相关合同、凭据等;
  ③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台帐;
  ④担保公司会计资料、基本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前3个月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⑤许可证有效期内资本金、股东等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如有多次应当连续连贯);
  ⑥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工作简历,在银行业、融资性担保行业任职经历,最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⑦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场所一致;
  ⑧中介机构实施必要的取证程序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在保责任余额明细情况、部分担保业务合同、资本金运用有效证明材料等。
  2.换证要求
  中介机构受委托开展换证核查工作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实施必要的取证、资料收集等程序,对核查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附件进行存档,并对《××融资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披露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申请补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向监管部门申请补办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财政部门同意补办许可证的申请文件;
  (2)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承诺书(附件1);
  (3)《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补办许可证申请表》(附件6)。
  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填列附声明旧证作废的报纸。
  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缴回旧证。
  三、监管要求
  各州市要切实履行融资担保行业属地监管责任,省财政厅将通过年审换证、实地核查和委托中介机构核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一)对融资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省财政厅网站发布公告。
  1.存在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禁止业务的;
  2.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业务的;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失效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换证申请资料;
  5.在监管部门实施核查时,经限期整改仍认定为不合格,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延续的;
  6.在监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核查,或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过程中,向监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中介机构审核结果不实,或篡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的;
  7.采取办理股东变更事项,变相转让融资性担保机构;
  8.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
  9.监管部门认定属于违规的其他情形。
  (二)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不得从事新增融资担保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在保业务等后续事宜;省财政厅委托州(市)财政部门收缴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其在1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中不得再含有“融资担保”字样;同时,将名单移交工商登记机关,对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2〕390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放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云财企〔201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承诺书
  2.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申请表
  3.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变更/注销申请表
  4.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换证申请表
  5.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样本)
  6.云南省融资担保机构补办许可证申请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6.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 沪财发[2023]14 2024/1/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福建省 闽经贸计财[201 2012/10/24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 沪财企[2011]94 2012/2/1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核查 云财产业[2016] 2016/11/24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小企 闽经贸中小[201 2012/3/13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担保机构设 鲁金监字[2018] 2018/12/7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中小 闽经贸中小[201 2013/5/9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融 厦财企[2011]93 201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