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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产业[2016]27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1-29
实施时间: 2016-11-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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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为切实改进监管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夯实监管责任,方便就近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审批事项过分集中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审批权限,赋予州市财政部门履行部分日常审批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优化赋予州市履行审批权限的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等监管事宜的通知》(云财产业〔2016〕157号,以下简称“云财产业〔2016〕157号”)涉及的融资担保行业管理相关审批事项,除申请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和变更业务范围的事项外,其他事项赋予州(市)财政部门履行审批职责。具体包括:
  (一)除调整业务范围之外的变更事项;
  (二)申请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补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赋予州市履行审批职责事项的审批办理程序
  融资担保机构(含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办理赋予州市履行审批职责事项,应按照云财产业〔2016〕157号文件规定备齐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市)财政部门审批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融资担保机构法人本人持介绍信、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受托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本人及法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财政部门办理;涉及法人、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的,需变更当事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一同到财政部门办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融资担保机构送件人、申请事项、受理时间、取件人、取件时间等进行详细登记。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各州(市)财政部门受理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州(市)财政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批复文件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公示有异议的,应委托融资担保机构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四)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相关事项,涉及需重新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应持州(市)财政部门批复文件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到省财政厅办理换证手续。
  (五)融资担保机构取得州(市)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后,涉及工商登记及变更事项的,应在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
  三、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
  各州(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规定,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对按照云财产业〔2016〕157号文件有关规定应注销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需在州(市)财政部门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加盖“作废”字样缴回省财政厅。
  四、监管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融资担保行业属地监管责任,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认真履行赋予州市审批事项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云财产业〔2016〕157号文件规定,严格规范审批办理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审批事项,妥善保存融资担保机构提交的审核材料,建立融资担保机构专属档案。
  (二)赋予州市财政部门履行部分日常审批监管事项后,省财政厅将按照“放管服”的有关要求,强化事后监管力度,采取实地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州(市)财政部门履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管检查。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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