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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预字[2016]1154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7-27
实施时间: 2016-7-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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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改革)预算管理工作,保障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3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11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及负担机制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费主要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单位为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资金。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所需经费中财政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列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其中: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保障;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采取单位自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缴费,应区分单位类型采取不同的资金安排方式。其中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全额财政供款单位应采取单位自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将单位应缴职业年金缴费缴入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从工作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预算科目设置
  2016年1月1日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以下科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
  1.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增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科目(2080505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增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科目(2080506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3.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增设“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2080507项),反映各级财政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科目
  1.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02类)下增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10211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下设三个项级科目,分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01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收入”(02项),反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补助;“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99项),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等收入。
  2.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09类)下增设“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20911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3.将现有科目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0201款)科目名称修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并将项级科目名称也作相应调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0901款)科目名称修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并将项级科目名称也作相应调整。
  (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1.在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301类)下增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科目(30108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2.在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301类)下增设“职业年金缴费”科目(30109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应按财政拨款方式,分别采取记账积累方式和实账积累方式。其中:机关(含参公)和全额事业单位采取记账积累方式,单位对当期应缴纳的职业年金只记账,不实际缴款,并根据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定期与社保经办机构对账。工作人员退休前,单位将累计应缴职业年金和利息缴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并在此科目列支。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采取实账积累方式,单位将应缴职业年金定期及时足额缴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并按财政补助额在此科目列支。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3.将现有“社会保障缴费”(30104款)科目名称修改为“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伤亡、退役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三、账务处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账务处理
  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财务核算上作增加当期支出处理,借记:经费(事业)支出(各行业事业单位借记相应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向社保经办机构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
  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和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进行补助时,总预算会计核算上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处理,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贷记:国库存款。
  (二)职业年金账务处理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应增设“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备查簿,记录本单位当期及累计应缴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并为每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台账,平时按照应缴职业年金缴费数额和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记账,不实际缴款。在工作人员退休前,单位将累计应缴职业年金和利息缴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并作增加当期支出处理,同时相应冲减“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台账。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应定期将本单位当期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台帐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报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作人员职业年金,作增加当期支出处理,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缴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时,总预算会计作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处理,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贷记:国库存款。
  财政部门应建立职业年金台账制度,及时准确核算本级财政应缴的职业年金缴费。全额供款单位应定期将本单位应缴职业年金情况报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内部社保机构据此登记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台账。实际缴纳职业年金缴费时,相应冲减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台账数额。
  (三)改革错后期的账务处理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执行时间与国务院规定的起始时间有一个错后期,即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际执行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仍按老办法和原资金渠道计发,并列退休费相应支出科目。正式启动改革后,各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应明细算账,准确计算错后期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并按《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预字[2016]15号)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有关账务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养老保险缴费:错后期的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均不做实,社保经办机构只做记账处理。
  2.职业年金缴费补助:单位缴费部分,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不需做实,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做好“应缴职业年金缴费”备查簿的登记工作;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必须做实,冲减暂存(应付)款,并相应调增2016年收支账务。个人缴费部分,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做实,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冲减暂存(应付)款,并相应调增2016年收支账务。
  采取以上办法处理后,不需调整2014年和2015年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
  四、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的上划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市(州)、县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主要包括财政对基金的补助和其他补助:
  (一)财政对基金的补助。包括改革前预算安排的退休经费剔除财政对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补助后的剩余部分,以及以后年度因调整相关政策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
  (二)其他补助。包括因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增加的基金支出补助,以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因改变财政供养形式增加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支出补助。2016年,上划的其他补助主要是: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40号)有关规定,调整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基金支出补助。
  (三)各地的上划基数,由省财政和省人社厅共同核定,从明年起通过两级财政结算上划。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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