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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预字[2016]1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7
实施时间: 2016-1-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8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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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预算部门:
  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已于2015年8月陆续出台。为了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改革涉及的财政政策内涵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包括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涉及改革经费包括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补助、对职业年金缴费补助三部分。
  (一)财政对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包括单位缴费(20%)和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差额单位按原经费补助比例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纳入参保范围的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位后按用人单位性质及经费负担比例承担。个人缴费: 通过调整工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按原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和负担比例解决。财政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补助,其资金来源从原预算安排的退休经费中划转解决。
  (二)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从原预算安排的退休经费中划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补助后,剩余部分全部作为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补助,划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财政专户。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由财政予以补助。
  (三)对职业年金缴费的补助。包括单位缴费(8%)和个人缴费(4%)。单位缴费: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采取记账方式,财政暂不安排补助资金,工作人员退休前,由同级财政按照记账金额安排补助资金做实;差额事业单位需全部做实到位,所需经费按现行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和负担比例由同级财政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纳入参保范围的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位后按用人单位性质及经费负担比例承担。个人缴费:通过调整工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按原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和负担比例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包括基本养老金和冬季取暖费补助。非统筹项目包括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即目标考核奖)、补充住房公积金、住房和高原生活补助费等项目。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非统筹项目均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其中非统筹项目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并由用人单位统一缴入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相关收入账户。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由各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二、妥善处理好改革后前15个月缴费事宜
  由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出台时间与执行时间有一个时间差,即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各地各部门的养老保险(包括职业年金)缴费作如下处理:
  (一)养老金缴费补助。单位缴费:按中央要求这部分经费应用原预算安排的退休经费来解决,考虑到原退休经费已形成支出,无法用此来解决这部分调资经费,可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退休费支出抵顶,各级财政不再安排经费做实。同样,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补助也不再安排资金。个人缴费:这部分经费实际体现在调资经费上,按照中央要求,也用原预算安排的退休经费来解决。考虑到原退休经费已形成支出,无法用此来解决这部分调资经费,也不再做实,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单位做记账处理,待职工退休时,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做实。
  (二)职业年金缴费补助。单位缴费:按照中央的要求,机关和全额单位暂不做实,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作记账处理,待工作人员退休时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做实,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必须做实,其中:财政对差额单位的缴费补助由同级财政按原人员经费负担比例予以解决。个人缴费:按照中央的要求,个人缴费需全部做实,通过同步调整工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其中: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原差额事业单位缴费资金按原人员经费负担比例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三、切实做好2016年一季度养老金发放工作
  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各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应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由于目前各级经办机构正在抓紧核定每一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标准,预计到一季度末才能完成核定工作,在此期间,社保经办机构尚无法发放养老金。为了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各地各部门一季度退休人员养老金仍由用人单位按原退休工资标准发放,代发养老金的资金暂由用人单位从退休人员补充住房公积金(功能科目:2080599,经济科目:302)、代扣的单位(功能科目:2080399,经济科目:301)和个人(功能科目:单位主功能科目,经济科目:301)缴费中先行垫付(单位缴费和代扣的个人缴费暂不缴入社保基金账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全部转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用于发放养老金,不再实行工资统发),如果代扣的缴费仍不足以支付养老金,可暂从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中垫支,待第二季度正式移交社保经办机构发放时,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各单位垫支的养老金发放费用,暂作往来处理,不在原离退休经费预算科目中反映。
  关于养老保险制度会计核算,包括预算科目设置、单位账务处理、总预算会计处理等事项,省财政将另行通知明确。
  四、切实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关重大,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周密测算,合理安排经费预算。此次改革,需要各级财政新增安排一块经费,搞好资金测算尤为重要。各级财政部门要迅速作出安排部署,指定一位局领导亲自抓这项工作,主动协调人社部门,加紧开展资金测算工作,测算必须细化到每个单位和每一个人,务必摸清底数,准确掌握本地区、各部门的缴费基数和资金需求。同时,要按照省上的相关要求,在部门预算中足额安排改革经费,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培训,扎实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配套完善工资制度工作同步推进,而我省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已先行一步,但这两项改革相互交织,涉及的政策相当复杂,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政策执行错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人社部门,尽快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让每一位财政干部及部门财会人员熟悉政策,扎实做好改革的相关工作。一要按部门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将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安排到用人单位,由单位按规定时限缴入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账户。同时要加强预算部门退休人员动态管理,定期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年度新增退休人员人数,并及时做实缴费补助;二要督导预算部门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台账,定期与社保部门做好对账工作,为今后逐步做实缴费和预算安排做好准备。三要认真甄别和厘清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非统筹项目。从明年起,统筹项目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非统筹项目按原渠道安排,防止重复安排预算。
  (三)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在国家尚未正式下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之前,各地暂按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实行严格的基金预算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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