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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社[2017]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16
实施时间: 2017-1-16
失效时间: 2020-1-1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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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制定了《广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月16日
  广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原则。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下达
  第四条 自治区、市、县(市)残联部门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确定的目标任务,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彩票公益金,提出三年滚动规划建议,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需要由自治区本级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列入自治区残联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对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补助市县的补助资金,自治区残联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每年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将未下达部分全部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七条 对于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自治区残联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残联在收到财政厅通知后十五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三十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本级有关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根据各地残疾人人数、事业发展需求、自治区下达工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各因素分配权重为残疾人人数因素占40%,需求因素占20%,工作任务因素占20%,绩效因素占20%。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由各级根据相关规划和实际情况,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包括以下方面:
  (一)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
  (二)教育。主要用于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就学等;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
  (三)就业扶贫。主要用于残疾人培训、就业、扶贫等方面,为提高残疾人生产就业能力提供服务。
  (四)托养。主要用于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等。
  (五)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残疾人特殊艺术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残疾人运动员训练、残疾人体育赛事等。
  (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贫困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七)残疾评定。主要用于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贴。
  (八)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九)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以及设备设施购置,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指标数据动态更新等支出。
  (十)其他。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4号)等政策规定的使用方向,且经残联商财政部门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财政、残联部门应在收到自治区补助资金后三十日内,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安排用于发放到困难残疾人个人的补助资金,应通过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受助对象(或监护人)。特殊情况需要以现金方式发放的,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认真审核、规范办理。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财政、残联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残联部门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资助项目、使用规模和执行情况。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财政、残联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残联部门要将补助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规范管理;要根据自治区和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并从项目库中根据轻重缓急原则安排年度项目,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实施;制定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范项目申报、评审、选定、实施、监管、验收等要求;做好救助对象和服务定点机构筛选、评估、审核、确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明确补助资金支出标准、补助条件、拨付程序、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残联部门应在补助资金设立、调整及编制预算时按规定设置明确、具体和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细化、量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残联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和绩效再评价。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对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被评价单位整改。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取消、延续以及预算安排、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财政、残联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3年。财政厅、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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