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发[2015]4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8-27
实施时间: 2015-8-2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9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残疾人是一个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残疾人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残疾人收入水平较快增长,受教育程度稳步提高,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但是,相对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区337.5万残疾人中,仍有80多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10多万城镇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还比较大。因此,必须把加强残疾人工作摆到实现“两个建成”奋斗目标的优先位置,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小康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两个建成”奋斗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小康进程,实现与全区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到2020年,全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一)强化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2015年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建立困难残疾人相关补贴标准调整机制,确保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和上网、公交等补贴政策。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对贫困残疾人(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摸清城镇低收入困难残疾人家庭住房状况,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优先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并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要求,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确实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按最高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全区现有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率加快实施改造,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率先招录、招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探索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到2020年,每个区直机关、驻桂中直单位和设区市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全区各级残联机关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采取媒体曝光、通报、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大力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要制定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出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的扶持政策,鼓励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三)促进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创业。各地要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创业孵化基地应当优先吸纳残疾人创业者,优先为其提供孵化服务。进一步加大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的,按规定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投资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明确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创办的小微型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事业收费减免、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四)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脱困成效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年残疾人脱贫比例不低于20%。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的扶贫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政策,优先落实帮扶责任、项目、措施、资金。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统筹扶贫、农业、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培训资源,按市场需求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开展专项实用技术培训,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要优先培训残疾人;实施“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积极培训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成员,确保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名劳动力掌握1门以上的实用增收技术。
  (五)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创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制定出台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参照中国残联制发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对残疾人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三)强化残疾预防服务。制定实施我区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加快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努力实现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
  (四)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服务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五、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一)积极开展残疾人学前教育。各市、县(市、区)要落实好《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特殊教育工作发展规划和第二期学前三年行动计划。鼓励和扶持特殊教育学校设立附属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儿童福利机构增设特殊教育幼儿园或幼儿班,支持普通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入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各类教育康复机构创办残疾儿童学前机构,多渠道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需求。到2020年,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需求。
  (二)保障残疾人义务教育权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残疾青少年义务教育问题,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推行全纳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优先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根据需求扩大招生规模和类别;在残疾青少年相对集中的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社区教育或远程教育等服务。按照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相关措施,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对残疾学生在校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三)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制定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积极扩建残疾人职业教育平台,推动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设区市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机构开设残疾人中职部(班)或高中部(班),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招收残疾学生。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残疾人招生规模,自治区确定5-10所直属中高职学校、各设区市遴选1-2所中高职学校,建设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基地。扩大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试辅助办法。
  (四)完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各地要加大残疾学生支持力度,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实行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并对就读高职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五)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结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加大对薄弱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施的支持力度,努力使所有特殊教育学校的仪器设备满足其办学规模和类型需求。支持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提高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学习质量。推行“医教结合”实验,联合特殊教育学校、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
  六、切实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
  (一)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对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各地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其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工作,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力度,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区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工作。鼓励食品药品包装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二)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建立自治区残疾人文化体育中心,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普及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进一步推进我区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繁荣发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各市、县(市、区)的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基地建设,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影像制品出版,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扶残助残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培育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八桂助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增加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抓好综合协调工作,提高残疾人工作能力。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自治区残联信息中心,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信息。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三)完善残疾人服务网络。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服务设施和机构建设,设立自治区、市、县三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把自治区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听力语言研究中心、辅助器具中心建成省级行业指导、技术支持、专业服务和人才培养基地;各设区市要完善残疾人康复、聋儿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完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开展社区康复指导的基本条件。加强残疾人托养和就业服务设施机构建设,建设自治区启智展能中心, 2017年前各设区市的市辖区至少要建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2020年前各县(市)至少要建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南宁市及全区各县(市、区)建立1个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机构,构建以自治区和南宁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人口大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口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加强康复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康复专业人员职称体系,加大对康复专业人员和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特殊康复专业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完善高等学校康复人才培养体系,支持广西医科大学等高校办好康复专业,增设康复专业本科,开设辅具专业专科,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将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纳入“国培”和“区培”计划,重点抓好随班就读和特教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和特殊教育津贴按基本工资15%发放的政策落实到位。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教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加发本人基本工资15%的特殊教育津贴。
  (五)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康复等立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继续实施“扶残维权工程”,使经济困难的残疾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对实施法律帮助的法律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办案经费补贴;建设与全国统一的维权热线连接的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各地要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同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作为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劳动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
  (七)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与全国全区人民一道共奔小康,共圆中国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明确的职责、任务,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残 黔国税发[2007] 2007/8/30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 2015/7/1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 国发[2015]52号 2016/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沪府发[2015]76 2016/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6]6号 2016/1/2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5]33 2015/7/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残 新政发[2015]12 2015/12/3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黑财规审[2016] 2017/1/15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2016/5/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 苏地税规[2015] 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