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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报送2016年度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投[2016]217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29
实施时间: 2016-12-2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1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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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做好2016年度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投[2016]1740号)规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审核工作需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申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一、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贷款发放额、同比变动幅度;
  (二)基期、报告期每月末存、贷款余额及平均余额,统计口径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计算;
  (三)报告期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变动幅度;
  (四)报告期年均存贷比、年末存贷比(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不提供);
  (五)报告期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不提供);
  (六)报告期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明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计算贷款平均余额;
  (七)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注册地所属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明细,并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计算贷款平均余额;
  (八)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明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计算贷款平均余额;
  (九)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明细,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计算贷款平均余额;
  (十)符合条件的贷款余额(为剔除(六)、(七)、(八)、(九)后的贷款余额,请注意不要重复剔除重合部分)、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
  二、旗县(市、区)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附表2)。
  三、金融机构开业批复、工商营业执照。
  四、金融机构承诺函(格式文本,附件)。
  五、流转表(列明每次流转的单位、联系人、座机和手机)。
  六、2016年各月贷款余额台账(见样表,需要标记是否涉农、小微、异地贷款)。
  七、报人民银行的涉农贷款月报表(银统379表)。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九、各盟(市)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汇总工作。将申请材料制成PDF格式电子版,并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厅(公共投资处)。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详情表
  3.20XX年X月贷款余额台账
  4.承诺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xls    
2.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详情表.xls    
3.20XX年X月贷款余额台账.xls    
4.承诺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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