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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投[2016]174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1-14
实施时间: 2016-11-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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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除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全额安排外,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其中:中央财政70%,地方财政30%;关于地方负担30%部分,由自治区和盟市共担,分担比例为7:3。
  二、各盟市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和自治区要求,认真落实本地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配套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做好本地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三、旗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做好所辖区域内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汇总等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盟市财政部门。
  盟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厅将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四、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以及盟市配套资金足额、逐级拨付到申请单位。
  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度向盟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盟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直管县,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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