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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金政办发[2016]113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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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域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2年以上)、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一、二级残疾)、长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深化完善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17年,基本形成“家庭主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到2020年未成年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妥善安排好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并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制度,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落实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和社会救助范围。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力度,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全面建立教职工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以及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加大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发改部门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指导地方加大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司法部门要加强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农村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发挥群团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生活指导、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组织、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青年志愿者、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充分发挥“城乡手拉手”“ 平安自护”等品牌项目的吸引力、凝聚力,扩大团结、服务、引领农村留守儿童的覆盖面。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鼓励其依法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结对帮扶、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并引导其充分利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服务,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和放学节后无人管理等情况发生。
  三、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体系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各级民政、教育、公安部门要联合团委、妇联等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托村(社区)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摸工作,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在家、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障等农村留守儿童,制定花名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台账,实现一人一档,并将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构成、特点、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录入浙江省留守儿童信息系统,做好实时更新,提高帮扶精准度。
  (二)完善基层儿童督导体系。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和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每个村(社区)要配备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员要认真履行督导员职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信息排查和报送工作,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干预机制,开展“救急难”和结对帮扶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等关爱服务工作,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的有效传递。
  (三)落实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金政办发[2016]74号),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其基本生活。大力推广“添翼计划”“明天计划”拓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孤残儿童纳入康复范围,提供康复服务。
  (四)建立发现报告机制。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动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儿童福利督导员、学校老师、基层干部和社区工作者一旦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因监护不到位受到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采取干预措施,落实监护人,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各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健全辍学学生登记制度、辍学失学学生劝返复学制度、辍学学生书面报告制度。学校发现农村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各级政府要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对其追究责任。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六)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源头治理。各地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地区要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民生工作安排。市政府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统筹研究协调全市留守儿童工作重大问题。
  (二)加强督查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对各相关单位的综合考评,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和假落实、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良好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金华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金华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张伟亚(副市长)
  副召集人:胡 杰(市政府副秘书长)
  陶叶萍(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罗戌卫(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杨尚弟(市农办副主任)
  吴婉珍(市文明办副主任)
  张世元(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
  杨晓红(市发改委副主任)
  姜 焜(市教育局副局长)
  金 盛(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天标(市司法局副局长)
  徐京红(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宽年(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赵 俊(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市城改办副主任)
  杨小明(市农业局党委委员)
  吴彩霞(市卫计委副主任)
  徐利华(市文化局副局长)
  冯茜华(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盛少华(市法制办副主任)
  孙君卿(市网信办常务副主任)
  毛建青(市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二庭庭长)
  郭土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爱君(市总工会副主席)
  陈 骥(团市委副书记)
  张艾春(市妇联副主席)
  周志强(市残联副理事长)
  何若伟(市关工委专职副主任)
  华文贵(市慈善总会副秘书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陶叶萍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海明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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