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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6]5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5-19
实施时间: 2016-5-1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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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落实专人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村(社区)要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外出务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落实县、乡镇政府属地责任,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分布及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并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强化对符合条件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园)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全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校(园)教职员工与每个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建立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等服务;加强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假日期间定期走访制度;重点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拐卖农村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以及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性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社区)“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司法部门要加强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服务。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招用农村留守儿童做童工行为的力度。
  (四)注重发挥群团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工会组织、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和“儿童之家”,开展生活托管、家教引导、课外活动,广泛招募“爱心妈妈”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活动,会同教育等部门办好村(社区)家长学校。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城乡“五老”优势,开展思想引导、文化辅导、心理疏导、行为指导和困难帮扶等关爱保护活动。
  (五)引导支持社会参与。各地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农村文化礼堂、“春泥计划”实践点开办爱心课堂,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聘请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和公益爱心人士担任农村留守儿童辅导员、管理员,定期为农村留守儿童举办革命传统、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安全和法律教育讲座。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农村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农村留守儿童,坚决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生病、辍学无人过问、无人照看和无人管理等情况发生。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引导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并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二、全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一)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县级政府要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要重点加强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1—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掌握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并登记建册,做好信息定期排查、即时报送等工作;负责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为本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突发变故时组织给予及时帮扶,并第一时间向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及民政部门之间有效递送。
  (二)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中小学校依托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中小学校要及时排查农村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提醒其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适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农村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育和送康复医疗服务工作。
  (三)建立发现报告机制。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动态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给予应急帮助。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要动员社会公众通过110指挥中心、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热线、救助电话等各类渠道途径,主动报告处于困境或遭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公民、社会组织等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依法处置监护侵害情形。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依法处置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要时可将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属于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责任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社区)、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完善帮扶转介机制。各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侵害调查处置有关情况通报后,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社区)、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六)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每年9月初,由属地公安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集中排查,重点排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无人抚养、残疾等农村留守儿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做到不留死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年9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完毕,10月底前将农村留守儿童更新信息汇总至县级民政部门,同时由民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七)加强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源头治理。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农民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三、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实现关爱保护工作全覆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从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儿童福利督导员、村(社区)其他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结合工作目标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鼓励。
  (二)加强督查问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各级政府要建立工作促进和约束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和假落实、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资源整合。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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