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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监督[2017]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3
实施时间: 2017-2-3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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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浙江省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双随机”抽查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工作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周学伟,联系电话:0571-88065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月3日
  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省财政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省财政厅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随机抽查工作坚持分类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随机抽查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执行审计准则等执业质量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是否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变更备案、业务报备等情况。
  (三)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八条 省财政厅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九条 省财政厅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 每年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法检查前,省财政厅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依据事务所监管类别和年度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二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并可视情聘用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承担辅助工作。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前,应当编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调阅档案、查阅账册、询问有关当事人、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必要时,可以对有关问题和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被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书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省财政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省财政厅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省财政厅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随机抽查工作要求的变动情况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对本细则实施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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