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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信函中小[2017]2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10
实施时间: 2017-1-10
法规类型: 典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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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为规范典当行经营活动,促进典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典当行业监管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典当行(不含厦门市,下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省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银行开户情况、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备案登记情况;典当业务发生的当金、息费是否通过典当行的银行账户发放和回收;现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典当行对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典当行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年末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四)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现象,当票是否机打并如实上传监管信息系统,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当票和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与典当总额是否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和续当凭证金额与典当余额是否相符;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当票的核销情况。
  (五)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典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与工商登记和监管部门审批是否一致;监管部门审批的股东与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是否一致。
  (六)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是否开展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发行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等情况;是否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对绝当物品处理等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否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的。
  (九)典当行经营场所情况。主要核查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公司地址、名称情况。
  (十)典当行信息月(年)度报送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依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的要求,按时、准确上报月度和年度报表。
  三、年审材料
  (一)《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含分公司数据,格式见附件,可从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中下载)。
  (二)典当行经营情况年报表(一)、(二)和(三)(登录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年审管理填报并打印)。
  (三)典当行2016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
  1.典当行2016年的总体经营、经营亮点、业务创新、对外担保、存在问题和原因、自查和整改等情况及相关工作建议等。
  2.相关业务情况说明:是否开展以证券交易账户资产为质押的股票典当业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发行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等,是否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如存在相关情况,需对产品及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进行说明。
  3.典当行上传监管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与实际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需进行详细说明。
  (四)近三年无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公司本部报表、分支机构报表及合并的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报告的编制应遵循财会[2009]11号文、商建函[2009]28号文的相关规定,要求如下:
  1.应对典当行的“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票据”、“应付账款”等附注项目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往来单位(或个人)、经济内容、发生时间及金额;附注中应对逾期6个月未续当或赎当的典当业务列明当户、户物类别、发生时间及金额等;“货币资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要列示其具体构成内容;“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比例。
  2.“发放贷款和垫款”附注项目要列明其当户、户物类别、发生时间及金额等(该内容可不需提交监管部门,但应有审计单位确认盖章,备齐留典当行备查)。
  3.审计报告中各资产及负债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年初及年末余额,各损益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本年数及上年数,不得遗漏。
  4.财务审计报告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附注中披露: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等情形。
  (五)《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典当行公章),典当行工商登记表原件(含变更记录表)。
  (六)其它说明材料(如典当行就存在超过6个月未正常营业或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典当资金来源或用途不正常等情形进行说明,以及自查核查中有需要说明的书面文件)。
  (七)备齐留典当行备查材料。包括2016年度相关财务资料(年度内各月份银行对账单、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业务资料(当票、合同、在当物品清单,抵押、质押登记凭证等材料)、当票和续当凭证领(使)用台账。
  上述提交监管部门年审材料装订报送要求:
  标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年审资料,并注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报送时间;内页使用A4纸,除《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单独上交,第(四)项第2点和第(七)项备齐留典当行备查材料外,其他年审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县(市、区)典当监管部门(省、市、县各一份)。
  四、年审结论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审结论为A类。
  (二)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经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年审结论为B类。
  1.存在账外经营、未通过公司账户发放和回收当金和息费、现金使用不符合管理规定、对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对外投资、挪用或抽逃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等行为的;
  2.未按《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典当行业当票管理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4]610号)规定领取和使用当票出现较大问题的;使用自行印制当票的;
  3.监管部门审批的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4.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5.未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月度、年度报表的,或报送报表出现3次(期)及以上错误的;
  6.无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监管部门批复的经营场所不一致、经营场所无业务必须设施的,或长期未开门营业的;
  7.超范围经营的;
  8.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的;
  9.经营不善,连续出现亏损的;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三)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年审不予通过,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注销典当经营资格:
  1.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的;
  2.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达6个月以上的;
  3.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
  4.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三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5.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五、工作要求
  设区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审核典当行提交的年审材料、《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填报信息是否完整齐全。
  (二)根据当地监管实际,可组织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典当行逐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前述的年审内容进行认定,并在年审报告书中出具年审初审意见。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典当行整改后设区市监管部门应进行验收并出具年审初审意见。
  (四)编制辖区所有典当行年审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辖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2016年度日常现场监管检查次数及情况,典当监管信息系统月报审查及在线监管情况,典当行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未经批准发行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等情况,本次年审审查情况、年审初审意见)。
  (五)完整出具《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中的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并于3月10日前向我委报送年审情况总结报告、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及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六、其它
  我委将组织典当专家、财务审计人员对典当行进行现场抽查,并结合设区市年审初审意见、现场检查情况、典当监管系统每月经营财务报表报送情况、经营业绩等对典当行出具年审结论,上报商务部,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2016年度)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月10日

相关附件:
附件: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2016年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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