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保险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经信发[2016]6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8
实施时间: 2016-12-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5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保险重庆分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装备工业发展,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产品,结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42号)精神,市经济信息委与重庆保监局共同编制了《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保监局
  2016年12月8日
  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装备制造业由大变强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42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在全市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
  一、重要意义
  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产品,是行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由于其技术复杂,价值量大,且直接关系用户企业生产经营,在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面临市场初期应用瓶颈。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在用户订购和使用此类装备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上做出制度性安排,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我市工业高端转型,推动我市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支持原则
  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引导保险公司针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特殊风险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鼓励首台(套)生产企业积极投保,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补助,分散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风险;加快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全市装备制造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支持对象
  (一)产品条件。
  包括经过创新,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试点期间重点支持列入《重庆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装备产品。该《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委适时更新调整。
  (二)企业条件。
  1.重庆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4.具有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5.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有关要求。
  6.市经济信息委确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是指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五、补贴标准
  对于《目录》内列明的装备且投保“综合险”的企业,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前3台(套)或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计算,单张保单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
  六、保险公司
  鼓励保险公司自主组成共保体承保业务。制造企业可与共保体中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赔款由出单公司先行支付。共保体成员名单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为准。
  共保体内的保险公司也可单独承保,但应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并事先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单独承保的项目不得再与共保体成员或其他保险公司共保。
  七、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自愿为原则,向开展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委或集团公司提交申请文件,区县经济信息委或集团公司汇总后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经济信息委会同重庆保监局、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审核后,出具建议意见,下发补贴资金。
  (二)参与试点工作的各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改进保险服务,建立由市级分公司直接领导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业团队,深入制造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理赔快速通道,积累有关保险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
  (三)市经济信息委和重庆保监局应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宣传,积极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投保,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13]391号)规定处理,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取消该单位继续申报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
  (五)重庆保监局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六)相关申报要求将在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申报网上公布。

相关附件:
附件:重庆市首台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工信厅联原函[2 2019/11/18
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财办建[2018]35 2018/3/21
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 工信部联重装[2 2024/5/24
关于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 工信厅重装函[2 2024/10/28
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 工信部联原[201 2017/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