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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府办发[2016]24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16
实施时间: 2016-11-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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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明显增强。
  ――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
  ――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
  ――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
  ――物流成本加快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以及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有所降低。
  二、任务分工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加大研发支持力度,降低新产品市场风险。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参加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3.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执行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市政府及各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参加单位: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4.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部分政府性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林业局)
  (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5.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通过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金融办)
  6.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参加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7.完善地方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支持和督促地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重庆银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8.推进已开业的民营银行积极开展业务,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动中邮金融租赁、重庆银行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尽快批筹开业,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参加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
  9.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规范发展区域股权市场,支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支持实施股权基金份额转让。做好上市挂牌企业资源筛选和储备工作,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培训,大力推动国有和民营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发挥好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推动重点行业和区县(自治县)建立引导性基金。强化发债主体培育工作,引导企业通过资产优化、重组等措施提升信用等级及发债融资能力。争取国家支持在重庆开展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创新与业务试点,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引导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切实履行偿还义务,协调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和处置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10.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积极推动跨境人民币使用在渝先行先试,鼓励企业在与其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充分发挥重庆作为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运营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稳妥推动西部及重庆地区企业通过跨境贷款、海外发债等方式实现跨境融资,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的比例,降低汇兑成本和汇率波动影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参加单位:中新示范项目管理局)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1.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清理废除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加快放开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健全竞争政策,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价格检查,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参加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
  12.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同步推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利用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经济信息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务委、重庆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加单位:市交委、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
  1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好全国及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商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参加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重庆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重庆银监局)
  14.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降低企业货物的通关成本。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质监局、重庆海关,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林业局、重庆检验检疫局)
  15.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国资委)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6.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其中: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百分点,从20%降至19%;降低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从8%降至7.5%;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1个百分点,从2%降至1%,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各降低0.5个百分点,均由1%降至0.5%。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区县(自治县)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
  17.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18.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19.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20.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快实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引导试点范围内企业积极参与改革,推动建立发用电市场竞价机制。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放宽参与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例。对未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火力发电量,以及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实施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21.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
  (六)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2.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健全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实施,推广应用1.2m×1m的标准托盘,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联动发展。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开展城市共同配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物流效率。推广多式联运,加快构建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跨运输方式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共享,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车辆实载率。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运输模式。推动无车承运人业务加快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商务委,参加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委)
  23.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配合国家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公安局)
  24.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清理不合理服务收费。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不合理涉及铁路收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25.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争取将重庆纳入国家投贷联动试点城市范围,允许在我市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我市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合理的融资结构和持续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参加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26.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参加单位:市城乡建委)
  27.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摸清目前建筑业所需缴纳各种保证金现状,研究制定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的意见,按照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形成新约束机制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法制办)
  28.加强资金清欠,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鼓励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引导企业加快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发挥财务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作用,加快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推进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协调各债权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避免因单家机构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八)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29.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产品的成品率、优质品率和精准营销匹配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
  30.加强先进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推广可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各种技术,促使企业持续提高生产效率。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各环节耗费实施严格的全面控制,制定相应降成本目标。(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市政府建立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以及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市级各牵头单位要建立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跟踪督促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牵头单位是本地区、本行业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具体安排,结合“涉企30条政策”推进落实,把方案落到实处。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完善政策措施。适时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转为常态化工作,加强企业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和常态化监督检查。
  (三)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2017年2月20日前,市级各牵头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评估,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调整政策措施。2017―2019年,每年5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市政府。阶段性工作完成后,组织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完善推进降成本工作长效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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