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
发文文号: 晋政函[2016]12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30
实施时间: 2016-11-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19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5]4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三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按村(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划分。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带省农业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五、农业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六、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
  七、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的咨询以及对农业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山西省农业普查办公室咨询电话:0351-4885075;举报电话:0351—4955596。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浙政发[2015]29 2015/9/2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政明电[2015] 2015/9/6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青政字[2015]10 2015/10/1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15]56 2015/11/20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湖政发[2015]35 2015/12/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公告 粤府[2016]136号 2016/12/16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 苏府[2015]160号 2015/11/2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陕政发[2015]36 2015/8/10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金政发[2015]50 2015/12/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15]44 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