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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5]4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25
实施时间: 2015-11-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19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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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全省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组织和领导全省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相关单位配合普查并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开发办负责和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应成立普查工作组,负责区域内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办事的原则,实事求是编制农业普查经费预算,科学测算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所需设备的数量及普查所需经费总额。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的原则,充分考虑农业普查技术创新、物价上涨、农户增加、普查难度增大、普查人员劳动报酬提高以及公车改革等因素,合理安排好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聘用普查人员的劳动报酬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算。
  各级财政和普查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加强对农业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农业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严格考核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成员单位包片制,即:上级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省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市,市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县,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镇、街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要在普查关键阶段及时组织督查指导,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准确测量全省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大力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做好总结表彰。为提高全省普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普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普查激励机制,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山西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相关附件:
山西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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