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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9
实施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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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12个月内,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失信情形,其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出口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发生改为适用出口免税或出口征税政策情形,未在发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调整免抵退税申报、纳税申报或缴回已退税款。
  (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既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又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三)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稽核不符发票或失控作废发票。
  (四)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
  (五)出口企业提供冒用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六)出口企业申报不能收汇的原因虚假。
  (七)出口企业因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并发函告知其主管国税机关。
  二、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风险情形,其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评定之日起向前推算12个月内,出口企业被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所列的情形;
  2.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风险信息中的供货企业购进,且相应申报退(免)税额累计超过50万元但不足250万元;
  3.购进出口的货物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般风险商品,且相应申报退(免)税额累计超过50万元但不足250万元;
  4.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经主管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和“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且相应申报退(免)税额累计超过50万元但不足25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3次(复函地国税机关向上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尚未回复的情形除外);
  5.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所占比重超过85%的生产企业,既无增值税应纳税额又无增值税免抵税额,或者免抵税额占免抵退税额的比重明显偏低;
  6.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且相应申报退(免)税额所占比重超过50%。
  (二)评定时出口企业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风险信息中的出口企业,具体包括:
  1.涉嫌增值税偷税、骗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且相应的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出口企业;
  2.增值税偷、骗税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信息;
  4.经营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其他出口企业。
  (三)出口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及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生地均不在登记注册所在地。
  三、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其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严重失信情形:
  1.有本公告第一条所列的情形之一,且相应申报退(免)税额累计超过10万元,或者累计在3次以上;
  2.有本公告第一条所列的3种情形以上。
  (二)严重风险情形:
  1.有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2至4目所列的情形之一,且相应申报退(免)税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
  2.有本公告第二条所列的3种情形以上;
  3.提供虚假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
  四、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界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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