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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2-28
实施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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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函[2012]625号)同时废止。
  2015年3月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启动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时,如暂无本年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可先以上年的为依据,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如无上年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可先按规定的其他条件,将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评定为二类、三类或四类。待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再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促进广西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国税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 主管国税局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管理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六条 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和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对应的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
  (二)属生产企业的,已办理免抵税额占免抵退税额的比重达30%以上;
  (三)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信息中的关注出口企业。
  第七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之一,或上一年度内有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发生改适用出口免税或出口征税政策情形的,未在发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调整免抵退税申报、纳税申报或缴回已退税款,且出口退(免)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既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又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且发票和缴款书上的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三)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稽核不符发票,且发票上的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上一年度内,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出口企业有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失信情形之一,且未在主管国税局制发的税收执法文书所规定期限内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的,是严重失信情形,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第九条 被评定为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不同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主管国税局应按《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实施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正式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主管国税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该类企业应将出口退(免)税原始凭证、出口备案单证按种类依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并按规定的期限保存。
  主管国税局应指定专人定期了解该类企业的出口退税计划需求情况,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第十二条 对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属外购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或视同自产产品的,主管国税局应对每户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抽取30%以上(以发票份数或金额计算)发函调查。
  第十三条 对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外贸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主管国税局应在办理税款退库手续后3个月内,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误的,企业应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局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二类、三类和四类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
  第四章 评定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局应按《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开展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和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局可通过税务电子化管理系统采集与评定标准有关的信息,并根据海关、外汇部门通报的信用管理、分类管理等情况,开展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可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局应在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国税局书面申请复评。主管国税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出口企业复评结果。
  第十八条 自治区国税局在门户网站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自治区国税局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公开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局发现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应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管理类别直接调整为四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作为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依据的相关信息,以税务电子化管理系统中的统计结果为准;属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主管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时间为准。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3-03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部署,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优化退税服务,提高退税质效,促进广西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规范和统一《管理办法》涉及的有关事项,共五章23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组织实施和管理原则等内容。第二章《管理类别及标准》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可由省级国税局规定的风险可控条件,以及可由省级国税局规定的失信以及严重失信情形。第三章《分类管理措施》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一类出口企业优先“办退”的措施,对四类出口企业的发函比例,以及复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和开展退(免)税评估的时间要求。第四章《评定工作要求》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评定标准的信息来源,复评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公开一类、四类出口企业名单的主体单位和方法,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名单逐步公开的原则,以及实施动态管理的补充要求。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实施办法》中用语的含义和实施的起始时间。
  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对象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因此,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风险可控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应同时具备的3个风险可控条件。
  (三)关于失信和严重失信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和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应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的3种失信情形;《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应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的严重失信情形。
  (四)关于分类管理措施
  1.《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信用好的一类出口企业实行“先退后审”,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在计划内优先办理税款退库手续。此项措施极大地缩短了信用好的企业出口退税时间,有利于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为规范管理,明确了该类企业退(免)税原始凭证凭证、出口备案单证的装订要求和保存期限。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或视同自产产品,明确了30%以上的发函调查比例。此项措施为主管国税局对信用差的企业加强函调、严格审核、防范出口骗税提供了统一的执行标准。
  3.《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明确了主管国税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出口退税进行 复核及开展出口退(免)税评估的时间要求,确保这两项工作在全区的整体推进。
  (五)关于评定工作要求
  1.《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明确了与评定标准有关信息的来源,用好现有条件,尽可能以信息化手段开展评定工作,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税企双方工作负担。
  2.《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口企业对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复评。主管国税局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复评并反馈结果。以上措施保障了出口企业申诉的权利,维护了出口企业的权益。
  3.《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明确了由自治区国税局在门户网站统一公开管理类别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以及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的规定,由自治区国税局逐步公开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2015年管理类别评定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2015年3月1日启动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如暂无2015年出口企业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主管国税局可先以上年的为依据,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如无上年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的,主管国税局可先按规定的其他条件,将出口企业的管理等级评定为二类、三类或四类企业。待2015年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公布后,主管国税局再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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