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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22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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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以上(不含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2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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