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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挂账留抵税额余额的一般纳税人办理12月申报期增值税申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10
实施时间: 2016-12-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0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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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我局统一对税款所属2016年10月(季报为7-9月)挂账留抵税额余额做了结转,目前系统已于12月9日调整完毕。
  对于税款所属2016年10月有挂账留抵税额余额的一般纳税人(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申报期尚未申报的纳税人,请及时按期办理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已下载报表的纳税人,请重新点击“下载报表”按钮,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删除重新填写后再上传。
  2、本申报期已申报(指系统调整前已申报,下同)未缴税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到税务机关前台修改申报。
  本申报期已申报已缴税的纳税人,请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到税务机关前台修改申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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