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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2-1
实施时间: 2016-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196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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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统一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的申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
  自2016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若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纳税人在公告发布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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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henweimao   2017年2月22日
可以一次性抵扣了。
williamxyzhang   2016年12月8日
谢谢分享!
游客(游客)   2016年12月6日
原来挂账留抵税额,可以不分是否为营改增项目进行抵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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